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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11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福20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12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楚峰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13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福20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2亿平方米光伏胶膜产能进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资对象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将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期已签订上述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嘉兴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募投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万元对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