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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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3-021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19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6),并于2023年2月4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0人,代表股份597,212,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3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5,4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3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5、《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4,214,575,294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597,212,806 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6、《关于预计2023年度互相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任期情况

1、经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选举,缪汉根先生、计高雄先生、邱海荣先生、杨晓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袁建新先生、许金叶先生、任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7位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即2023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

2、经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选举,杨方斌先生、周雪凤女士、井道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上述3位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倪根元先生、顾少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即2023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昊、陈依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