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贷款扩至全部金融资产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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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已加强对贷款以外资产的
风险分类管理
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表示,在即期影响方面,《办法》可能会对部分中小银行整改提出新的挑战,但对上市银行尤其是大型优秀上市银行的影响较小。自2019年《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各上市银行已经开始对照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也在信贷资产分类等方面落地了与国际接轨的新做法。
记者也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已经为对接《办法》要求做了必要准备。近年来,农业银行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工商银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
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办法》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践中面临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认为,《办法》抓住重组资产、交叉违约、逾期天数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针对性、指导性、实操性更强。
在中长期影响方面,丁安华认为,《办法》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上排除一些不当干扰,提供更准确、客观、及时、高质量的信息,有利于提升社会和投资者的信任。
在《办法》的具体实施上,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
时间表也已明确:《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办法》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对于增量业务和存量业务也提出不同要求,充分考虑到了部分银行在整改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丁安华表示,考虑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时间,商业银行总体有超过5年的时间准备,《办法》的发布对于未来商业银行的经营非常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