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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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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述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期亏损;

(二)按照本期净利润弥补完前期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百七十七条本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期净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一般准备金余额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别按照其持有的相应类别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股份、普通股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八十条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大会通过。本行在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意见。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事宜。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本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1)普通股利润分配

①2019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0年7月14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0年5月29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19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9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为人民币116.95亿元。

②2020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1年6月24日召开的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1年7月28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1年7月6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20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54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为人民币124.29亿元。

③2021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向截至2022年7月27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2022年7月5日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以现金方式派发了2021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02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为人民币147.78亿元。

(2)优先股股息分配

2016年10月,本行发行优先股3.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350亿元,初始票面股息率3.80%,简称“中信优1”,代码360025;自2021年10月26日起,中信优1第二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为4.08%。

①2019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

2019年8月27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优先股2019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向截至2019年10月25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中信优1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19年10月28日。

②2020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

2020年8月27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向截至2020年10月23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中信优1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20年10月26日。

③2021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

2021年8月25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优先股2021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向截至2021年10月25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中信优1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21年10月26日。

④2022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

2022年8月25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优先股2022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向截至2022年10月25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中信优1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4.08元人民币(含税),派息总额14.28亿元人民币(含税)。股息发放日为2022年10月26日。

(3)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留作补充资本,支持本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最近三年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

本行2019-2021年度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19-2021年,本行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80.33%。2019-2021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2019-2021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30%。

本行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并经本行独立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3、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本行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方案如下: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述顺序分配:

①弥补前期亏损;

②按照本期净利润弥补完前期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③提取一般准备;

④支付优先股股利;

⑤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⑥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期净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一般准备金余额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别按照其持有的相应类别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股份、普通股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本行亏损。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审议程序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②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个别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说明原因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0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2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刘成执行董事因公务委托郭党怀执行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郭党怀、黄芳等2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朱鹤新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3年度审计计划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总行2023年IT外包技术服务投入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合计191.98483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注册资本为1,39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84,022.15亿元人民币,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72.8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27.24亿元人民币。

2.大昌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大昌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228号2001室,注册资本为2,56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周渭贤。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母公司及其相关联公司委托,向其所投资公司提供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经营决策服务、市场咨询及市场营销服务、产品采购管理服务、员工培训与管理服务、技术支持与研究开发服务、财务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34,535万元人民币,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96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197万元人民币。

3.上海大昌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大昌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5号,注册资本为1,307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李静霖。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罐头食品、蛋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食品销售,酒类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20,082万元人民币,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48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339万元人民币。

4.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欣港路8号1幢1号,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勇。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代驾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礼仪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机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玩具销售;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二手车经纪;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广告发布;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77,931万元人民币,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7,63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104万元人民币。

5.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35号,注册资本为251,9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建刚。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4*600MW发电机组工程,并通过电网公司供售电;热力的生产及销售(仅限于在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供热);从事粉煤灰、石膏、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污泥处理;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不含危险品);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7.66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2.7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08亿元人民币。

6. 天津新朗新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新朗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津塘公路396号,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陆相东。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317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处于项目建设期,暂无营业收入。

7.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霍朝阳。公司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汽车;销售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11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37亿元人民币。

8.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本为33,983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蒋乔。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2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8.39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3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64亿元人民币。

9.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注册资本为1,236,579.744845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元东。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及其辅助材料;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仓储(不含危险品);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钢结构件及其辅助材料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806.46亿元人民币,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54.4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8.83亿元人民币。

10. 济南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E座20层,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丽萍。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41亿元人民币,由于公司新成立,暂无营业收入。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10笔,合计191.98483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10笔、合计191.984838亿元人民币授信的《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项下的10笔授信逐笔进行了审查,并均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10笔授信相关关联交易的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10笔授信的《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笔审查,中信银行上述10笔关联交易均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均具有公允性,且均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逐笔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10笔授信的《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