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2023-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23-00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决定聘任王迎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王迎春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王迎春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891-6872095

传真号码:0891-6872095

电子邮箱:xzkywyc6@126.com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23-003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3年2月10日以邮件、传真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王迎春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同时收到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徐少兵先生的辞职报告。根据公司安排,其工作拟进行调整,故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徐少兵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份25,600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对徐少兵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同意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次仁的处分决定》,因公司副总经理次仁个人涉及以前年度事项的违纪违法,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不适合再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次仁未持有公司股票。

(同意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简历

王迎春,男,1973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1997年7月至2002年6月在本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2002年6月起历任本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2009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本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在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挂职任副总裁;2022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办公室高级专员(助理级)。

王迎春先生已取得董秘资格证书,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份23,6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及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