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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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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3-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7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3年3月28日(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23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7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在网站(www.ChinaAMC.com)设立了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操作进行授权。本基金各主要销售机构如提供网络授权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各主要销售机构的网络系统进行授权操作,具体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详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并可以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3月2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拟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要点

根据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由“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方式”变更为“最短持有期方式”,变更后的基金拟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于投资者在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日。

删除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封闭期、开放期内容,增加有关持有期的相关内容。

(三)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1、因变更运作方式,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开放期对应投资规定相应变更。

2、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变更为60%-95%。

3、变更科技龙头主题的界定。

变更前:

“在具体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界定的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信息技术、电子通信、集成电路、半导体、高端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节能环保、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公司。

具体来看,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①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③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且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变更后:

“在具体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界定的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信息技术、电子通信、集成电路、半导体、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科技含量较高的医药研发设备和医疗器械、节能环保、国防电子等领域的公司。

具体来看,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①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润、净利润中有一指标位于行业前30%的龙头地位;

②公司市值位于行业前30%的龙头地位;

③公司有一产品线的产品,市占率在行业中位于前30%的龙头地位。”

4、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部分,明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5、根据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修订投资限制。

(五)其他修订

除本次变更内容需要修订《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修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三、转型前后的业务安排

(一)设置赎回选择期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供投资者做出选择。在赎回选择期内,投资者仅可以按规定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持有的基金份额。关于赎回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内,豁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封闭期安排等条款,投资者可不受封闭期限制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仍适用变更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

(二)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限制

在赎回选择期内,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豁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等条款。

(三)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的变更登记

在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投资者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全部变更登记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日。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公告本次修订事项的生效日期,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将依规在官网(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附件: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下转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