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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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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01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改并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如下: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02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情况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董杰先生、刘政远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内容调整,董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刘政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董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刘政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杰先生、刘政远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同时公司将不再补选董事。董杰先生、刘政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董杰先生、刘政远先生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其在担任董事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监事辞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魏雄伟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内容调整,魏雄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魏雄伟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魏雄伟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同时公司将不再补选监事。魏雄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魏雄伟先生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公司监事会对其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监事会主席辞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晏元贵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内容调整,晏元贵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晏元贵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晏元贵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将从监事中补选出监事会主席。晏元贵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晏元贵先生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公司监事会对其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选举监事会主席情况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监事会有序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职工代表监事江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05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3月14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100号1号楼5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14日

至2023年3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3月13日(9:30-12:00,13:00-17: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100号2101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股东可以通过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 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请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前登记确认。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登记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100号2101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18100

电话:0755-86168628

传真:0755-26030177

联系人:刘晓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并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04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23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2月21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所要求之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且不会以任何途径及方式向相关部门及机关申请撤销公司本次临时监事会的决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江芳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原监事会主席辞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选举职工代表监事江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03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情况

为保证公司的日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祝国胜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晏元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晏元贵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晏元贵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晏元贵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于证券市场禁入且期限未满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次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晏元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附:晏元贵先生简历

晏元贵先生,198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6月至2019年2月历任公司软件工程师、研发部经理、研发中心总监、子公司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立信”)总经理;2019年2月至今,担任特立信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23年2月,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晏元贵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