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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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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3-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11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收益凭证、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专业金融机构、明确具体金额、期间、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在确保自有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额度及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之日止,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收益凭证、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专业金融机构、明确具体金额、期间、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对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收益凭证、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但金融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财经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公司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50.00万股的1.29%。其中,首次授予5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50.00万股的1.0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50.00万股的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50.00万股的1.29%。其中,首次授予5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50.00万股的1.0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50.00万股的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4人,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2052人的11.40%,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14.08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14.08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不低于14.08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8.1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9.2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8.1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7.91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4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7.69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85%。

(三)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所处机器视觉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从事机器视觉及光通信业务的门槛较高,加剧了对人才争夺。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石。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活力,增加公司凝聚力,助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不低于14.08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具体考核指标如下所示: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考核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具体考核指标如下所示: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扎实贡献、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经过合理评估预测,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2月2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27.95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26.3771%、25.5229%、30.1628%(采用科创50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3年3月底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00.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2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2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会前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毅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以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且不得低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价格下限;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7)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9)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0)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智能视觉装备研发”和“数字孪生与智能自动化技术研发”的建设实施,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杨艺、赵严、许兴仁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开展且风险整体可控。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系基于日常经营生产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董事会认为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3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2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会前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卢源远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公司关于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以保证金质押方式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资金需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6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新能源智能视觉装备研发”和“数字孪生与智能自动化技术研发”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841.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

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万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8月5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2022年8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关于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并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使用做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公司将使用补充流动资金后剩余的超募资金(不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有效整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资源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司现有技术、人才等优势,推进募投项目“新能源智能视觉装备研发”和“数字孪生与智能自动化技术研发”的实施,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苏州凌云视界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云视界”)和苏州凌云光工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工业”)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苏州市作为实施地点,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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