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7版)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凌云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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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州光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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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凌云视界、苏州光工业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增苏州市作为实施地点,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凌云视界、苏州光工业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增苏州市作为实施地点,有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7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2月23日,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杨艺、赵严、许兴仁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杨艺、赵严、宁波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关联方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该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根据公司2022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估计。上述关联交易依据市场情况定价,价格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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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实际发生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2.占同类业务比例基数为2022年度未经审计的同类业务发生额。
3.上述预计额度允许在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不同关联主体之间进行调剂。上表中所列为子公司的,可向上在其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关联主体之间进行调剂。
4.除上表中披露数据外,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工业富联及其控制的企业、鸿海精密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其他主体累计发生的交易金额1,622.69万元。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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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关联自然人孙维娜已于2021年11月辞去国麒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董事职务,故自2022年12月起,该公司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详见附件。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芯片、镜头等视觉器件及配件,向关联方销售可配置视觉系统类产品、智能视觉装备类产品及服务等。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各项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对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由交易双方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关联人均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且公司与前述关联方存在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与关联方资源共享、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互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业务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凌云光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附件: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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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8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项目贷款等,具体授信业务品种、授信期限及额度以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日止,在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12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3月13日 15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13日
至2023年3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王琨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详情请查阅2023年2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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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均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杨艺、赵严、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宁波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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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3月1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登记须写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宝兴、姜梅英
联系电话:010-52349555
邮箱地址:BODoffice@lusterinc.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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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5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0日
(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琨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琨,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琨,女,2003年4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2017年9月至今,任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2月至今,任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 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且对于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骨干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13日15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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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3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0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秘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
收件人:姜梅英
邮政编码:100094
联系电话:010-5234 955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在征集时间截止前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琨
2023年2月24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琨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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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09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 被担保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本次担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业务顺利开展,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天博”)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提供担保,授信担保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授信担保协议约定为准。该等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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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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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凌云天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子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为根据子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而进行的,有利于保证业务顺利开展,提高决策效率。上述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对被担保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对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开展且风险整体可控。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充分考虑了其自身的资金状况,有利于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现有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0元,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额度生效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8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10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
一、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质押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等一切事宜。在授权有限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质押情况
该事项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协议,后续签订的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系基于日常经营生产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董事会认为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保证金质押方式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资金需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的预计额度系充分考虑了其自身的资金状况,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现有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并提供保证金质押事项。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