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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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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3-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公告编号: 2023-005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3万股限制性股票。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7月5日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44万股,授予价格为4.7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3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72.06万股。

7、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0,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3,800股限制性股票,因1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85,512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7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45,208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17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13,211,288股,公司总股本将从567,329,680股减至567,299,68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事项,公司对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4.28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实施时,如遇其他需要对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事项,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总金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4.28元/股,回购数量为3万股,拟回购资金总额为128,400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四、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总股本将从567,329,680股减至567,299,68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1:鉴于2022年6月公司已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因目前尚未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手续,上表以该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股本情形列示。

注2:公司最终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以实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的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律师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金额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权注销登记等程序。

八、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编号: 2023-006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同日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567,329,680股减至567,299,68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67,329,680元减至人民币567,299,68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23年2月24日起45日内(9:00-11:3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羚锐制药

邮政编码:465550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6-2973569

传真:0376-2987888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