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
● 截至2023年2月27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广东金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95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广东金发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30000000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200000144145号),为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新增的金融机构的融资相互提供担保,其中为广东金发预计担保额度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1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广东金发预计担保额度1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23.9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26.65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1.35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65亿元,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1.70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广东金发
公司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经营范围: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金发科技持有广东金发97.18%的股权,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金发2.82%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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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广东金发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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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发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发科技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300000007)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广东金发(以下简称“债务人”)和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82142021280192。
3、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金发科技与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200000144145号)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被担保的主合同及最高债权额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广东金发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20000014414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同意为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合同债务人广东金发与乙方间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提供担保,即甲方同意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10000008011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未结清业务余额转入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3、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范围
4.1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4.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5、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5.1 主合同项下仟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5.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3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2月27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5.59亿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63.78%,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