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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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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3-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3-00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44,827.22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年2月27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收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民事起诉状》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2民初57号】。详情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华融资产

被告/被申请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收到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3年2月27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

二、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在法院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前,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以等额对价受让了澄星股份对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2.39亿元债权,澄星股份的资产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被告方隐瞒了上述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三、法院裁定情况

华融资产于2023年1月30日向无锡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方名下2.32亿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承诺如财产保全错误,愿赔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无锡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华融资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破产和解事项已经无锡中院裁定执行完毕,相关事项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目前公司中国银行的账户已被冻结,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5)。公司将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