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7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罗虹先生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罗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罗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你作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持股5%以上股东,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9月3日,持有五方光电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2673%。你在持有五方光电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也未停止卖出五方光电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罗虹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湖北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后续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本次对股东罗虹先生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