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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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2-014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6日(周一)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5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6人,代表股份980,904,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07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491,859,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489,044,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94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妍婧律师、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德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598,065,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138,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32,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8%;反对138,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2、《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980,742,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101,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09,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30%;反对101,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6%;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妍婧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