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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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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3-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23-010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对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共1,140,500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所需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3)。

2022年12月3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6名激励对象因法定退休或组织安排调离公司,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退休或调离公司之日起半年内,可依据考核结果相应解除第一个限售期内的股票限售,而其已获授的第二个、第三个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计588,200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6月以前法定退休,其全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计371,700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系主动提出辞职,因董事会九届二十次会议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6.17元/股)高于回购价格(4.11元/股), 其全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600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1,140,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15,196,600股,其中5,261,600 股已于2022年12月13日解除限售。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591400),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A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3月13日完成注销。公司相应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084,419,906股变更为1,083,279,406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84,419,906元变更为人民币 1,083,279,406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