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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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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1版)

2023-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李祝龙系东北院总经理。在核查期间内,李祝龙买卖祁连山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祝龙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祁连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祁连山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祁连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5)贾大钊

贾大钊系东北院副总经理。在核查期间内,贾大钊买卖祁连山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贾大钊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祁连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祁连山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祁连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七)就本次重组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祁连山股票的情况

1.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买卖祁连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本次重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在核查期间,买卖祁连山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中信证券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祁连山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祁连山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证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证券买卖祁连山股票。中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本次重组中介机构中金公司在核查期间,买卖祁连山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融资融券账户买卖祁连山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祁连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本公司同意委托祁连山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祁连山股票的信息。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祁连山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祁连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洪英亮

洪英亮系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洪振寰之父亲,在核查期间内,洪英亮买卖祁连山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洪振寰已就其父亲洪英亮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洪英亮透露祁连山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父亲洪英亮于核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洪英亮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知悉该笔交易后,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及合规风险,本人建议父亲卖出该等上市公司股票。本人父亲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与祁连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洪英亮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祁连山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洪英亮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父亲洪英亮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祁连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父亲洪英亮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洪英亮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洪振寰未向本人透露祁连山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上述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出于合规性考虑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祁连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祁连山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洪振寰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祁连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周丽芳

周丽芳系中介机构中信证券项目经办人罗欣艺之母亲,在核查期间内,周丽芳买卖祁连山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罗欣艺已就其母亲周丽芳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周丽芳透露祁连山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母亲周丽芳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周丽芳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祁连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周丽芳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祁连山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周丽芳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母亲周丽芳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祁连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母亲周丽芳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周丽芳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罗欣艺未向本人透露祁连山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祁连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祁连山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罗欣艺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祁连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祁连山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经自查,上市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