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顺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顺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385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 018093。
5、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7、本基金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9、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人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于办理开户。
10、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13、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咨询购买事宜。
16、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本公司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敬请留意本公司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顺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投瑞银顺意一年定开债发起式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18093。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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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0.60%÷(1+0.60%)=2,982.11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2,982.11=497,017.89元
认购份额=(497,017.89+100)÷1.00=497,117.8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497,117.89份。
(四)认购份额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五)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1)开户受理时间:工作日 9:30至17:00。
(2)认购受理时间: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9:30至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上机构服务介绍中的机构客户开户交易指南,并联系直销中心柜台人员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3、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如有不同需客户提供说明;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 83575994 83575993
传真:(0755) 82904048
联系人:李沫、马征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