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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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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3日证监许可[2022]2655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将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4日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和非直销渠道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7、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除可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本基金是一只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主要适合风险偏好水平为平衡的投资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及代码: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017238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和非直销销售渠道公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4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不得请求报酬,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网站公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认购总份额=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详细情况。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营业,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的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基金开户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金认购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券商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第三方销售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第三方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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