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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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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2023-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3-00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宁0502民初2035号之一】。根据该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环境”)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夏蓝丰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宁0502民初2035号《应诉通知书》。博诚环境就与宁夏蓝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宁夏蓝丰支付其工程合同款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二、诉讼裁定情况

鉴于宁夏蓝丰与博诚环境签署了《和解协议》,与博诚环境就其负责的地下水原位强化修复工程后续安排和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和解,博诚环境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宁0502民初2035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51元,减半收取50,875.5元,由原告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