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1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4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牟利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387 证券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12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海越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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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彬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王侃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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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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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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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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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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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其中:议案1、2、3三项议案未获得2/3以上通过,议案4获得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邬文昊、梁效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