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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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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特此公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

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次仅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直销机构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场外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的《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垂询相关事宜。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