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3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90版)

2023-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0版)

10.建信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建信信托《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34H211000001,业务范围为“(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十六)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建信信托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建信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建信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建信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建信信托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建信信托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建信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1.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兴元18号的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2923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兴元18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兴元1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2.首欧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提供的《QFII全权委托管理协议》(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 (QFI))等文件,首欧基金的管理人为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名录,并经核查申万宏源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码):QF2014ASF279),申万宏源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内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申万宏源管理的首欧基金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首欧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申万宏源(代表首欧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首欧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申万宏源(代表首欧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申万宏源(代表首欧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3.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网站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的管理人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新格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提供的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QS550,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新新格局(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新新格局(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已经合法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新新格局(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4.长城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长城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长城基金《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长城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0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长城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长城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长城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长城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长城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5.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的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46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中航基金管理的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航基金(代表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6.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的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寿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国人寿(代表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7.永安期货

(1)基本情况

根据永安期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永安期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永安期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永安期货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永安期货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4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609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商品期货经济、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基金销售。永安期货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永安期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永安期货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永安期货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永安期货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永安期货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永安期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8.深圳云能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云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云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深圳云能《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云能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云能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云能已于2015年1月28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7021,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深圳云能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深圳云能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云能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深圳云能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深圳云能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深圳云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9.平安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平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平安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平安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22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2925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平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平安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平安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平安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平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0.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3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26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华夏基金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西部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西部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西部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西部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西部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西部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3月4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316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西部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西部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西部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西部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西部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西部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工银理财鼎瑞2204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工银理财鼎瑞2204的基本情况如下:

工银理财鼎瑞2204的管理人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之“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之“(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6. 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寿管理的工银理财鼎瑞2204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工银理财鼎瑞2204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工银理财鼎瑞2204)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工银理财鼎瑞2204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国人寿(代表工银理财鼎瑞2204)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工银理财鼎瑞2204)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工银理财鼎瑞220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嘉实基金宝睿2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嘉实基金宝睿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嘉实基金宝睿2号的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6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基金宝睿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嘉实基金宝睿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2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2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嘉实基金宝睿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基建强国REITs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基建强国REITs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基建强国REITs的管理人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再资产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8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再资产管理的基建强国REITs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建强国REITs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再资产(代表基建强国REITs)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基建强国REITs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再资产(代表基建强国REITs)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再资产(代表基建强国REITs)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基建强国REITs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长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长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长城人寿《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长城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95,业务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长城人寿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长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长城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人寿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人寿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长城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的管理人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财富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19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长城财富管理的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长城财富(代表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财富(代表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财富(代表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7.华润信托·昌升15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华润信托·昌升1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润信托·昌升15号的管理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现持有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71H24403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华润信托管理的华润信托·昌升15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润信托·昌升1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华润信托·昌升15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润信托·昌升15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润信托(代表华润信托·昌升15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华润信托·昌升15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润信托·昌升1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8.泰康保险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保险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泰康保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泰康保险集团《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泰康保险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保险集团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20,业务范围为“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管理投资控股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泰康保险集团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泰康保险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泰康保险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泰康保险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泰康保险集团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泰康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泰康保险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9.华西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西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华西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华西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华西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华西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7月9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2880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西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西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西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西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西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0.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太平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平财险《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太平财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财险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13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26,业务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太平财险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太平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财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太平财险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太平财险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太平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1.元达信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元达信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元达信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元达信资本《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元达信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元达信资本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1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元达信资本为经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元达信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元达信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元达信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元达信资本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元达信资本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元达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的禁止性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禁止性情形。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原始权益人和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