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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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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3-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德恒01F20221175-01号

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基金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5.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 参与对象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型、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注1:江苏电力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注2: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中金财富、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承诺认购基金份额7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部分的限售期为12个月;

注3: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2.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000万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60,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5%。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江苏电力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27,2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的限售期为自基金上市之日起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自基金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32,8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41%。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江苏电力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电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江苏电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江苏电力《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江苏电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江苏电力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江苏电力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江苏电力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江苏电力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江苏电力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江苏电力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江苏电力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江苏电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国英锦瑞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国英锦瑞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英锦瑞1号的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英大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4739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英大基金管理的国英锦瑞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英锦瑞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英大基金(代表国英锦瑞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英锦瑞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英大基金(代表国英锦瑞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英大基金(代表国英锦瑞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英锦瑞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中信建投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6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建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信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7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金财富《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41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财富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金财富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金财富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银河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6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银河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广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广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广发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广发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23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广发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广发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广发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广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华金证券东兴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华金证券东兴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金证券东兴1号的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为0000000474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华金证券管理的华金证券东兴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金证券东兴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华金证券东兴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金证券东兴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金证券(代表华金证券东兴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募集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华金证券东兴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金证券东兴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光证资管诚享7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光证资管诚享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光证资管诚享7号的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7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21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光证资管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7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光证资管诚享7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光证资管诚享7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光证资管诚享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0.建信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建信信托《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34H211000001,业务范围为“(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十六)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建信信托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建信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建信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建信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建信信托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建信信托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建信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1.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兴元18号的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2923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兴元18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兴元1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2.首欧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亚洲”)提供的《QFII全权委托管理协议》(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 (QFI))等文件,首欧基金的管理人为申万宏源亚洲。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名录,并经核查申万宏源亚洲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码):QF2014ASF279),申万宏源亚洲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内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首欧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首欧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3.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的管理人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新格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提供的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QS550,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新新格局(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新新格局(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已经合法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新新格局(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4.长城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长城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长城基金《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长城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0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长城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长城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长城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长城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长城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5.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的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46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中航基金管理的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航基金(代表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6.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的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寿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国人寿(代表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7.永安期货

(1)基本情况

根据永安期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永安期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永安期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永安期货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永安期货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4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609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永安期货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永安期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永安期货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永安期货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永安期货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永安期货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永安期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8.深圳云能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云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圳云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深圳云能《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圳云能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云能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云能已于2015年1月28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7021,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深圳云能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深圳云能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云能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深圳云能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深圳云能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深圳云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9.平安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平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平安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平安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22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2925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平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平安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平安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平安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平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0.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3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26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华夏基金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西部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西部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西部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西部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西部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西部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3月4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316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西部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西部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西部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西部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西部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西部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工银理财鼎瑞2204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工银理财鼎瑞2204的基本情况如下:

工银理财鼎瑞2204的管理人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之“(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6. 国寿资产鼎瑞绿色投资1号”。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寿管理的工银理财鼎瑞2204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工银理财鼎瑞2204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工银理财鼎瑞2204)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工银理财鼎瑞2204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国人寿(代表工银理财鼎瑞2204)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寿(代表工银理财鼎瑞2204)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工银理财鼎瑞220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嘉实基金宝睿2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嘉实基金宝睿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嘉实基金宝睿2号的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6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基金宝睿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嘉实基金宝睿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2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2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嘉实基金宝睿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基建强国REITs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基建强国REITs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基建强国REITs的管理人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再资产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8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再资产管理的基建强国REITs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建强国REITs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再资产(代表基建强国REITs)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基建强国REITs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再资产(代表基建强国REITs)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再资产(代表基建强国REITs)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基建强国REITs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长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长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长城人寿《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长城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9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长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长城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人寿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人寿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长城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登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的管理人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财富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19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长城财富管理的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长城财富(代表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财富(代表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财富(代表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7.华润信托·昌升15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华润信托·昌升1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润信托·昌升15号的管理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现持有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71H24403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华润信托管理的华润信托·昌升15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润信托·昌升1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华润信托·昌升15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润信托·昌升15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润信托(代表华润信托·昌升15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华润信托·昌升15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润信托·昌升1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8.泰康保险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保险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泰康保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泰康保险集团《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泰康保险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保险集团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2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泰康保险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泰康保险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泰康保险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泰康保险集团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泰康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泰康保险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9.华西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西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华西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华西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华西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华西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7月9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2880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西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西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西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西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西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0.太平财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太平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平财险《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太平财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财险现持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13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2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太平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财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太平财险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太平财险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太平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1.元达信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元达信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元达信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元达信资本《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元达信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元达信资本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1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元达信资本为经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元达信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元达信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元达信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元达信资本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元达信资本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元达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的禁止性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禁止性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原始权益人和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