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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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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2023-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2日456号文《关于准予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误导之处。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 参与对象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型、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注1:江苏电力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注2: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中金财富、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承诺认购基金份额7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部分的限售期为12个月;

注3: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000万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60,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5%。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江苏电力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27,2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及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32,8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41%。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江苏电力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电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江苏电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江苏电力《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江苏电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江苏电力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江苏电力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江苏电力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江苏电力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江苏电力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江苏电力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江苏电力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江苏电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国英锦瑞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国英锦瑞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英锦瑞1号的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英大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4739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英大基金管理的国英锦瑞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英锦瑞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英大基金(代表国英锦瑞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英锦瑞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英大基金(代表国英锦瑞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英大基金(代表国英锦瑞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英锦瑞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中信建投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6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建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信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7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金财富《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41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财富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金财富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金财富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银河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5456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银河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广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广发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发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23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广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广发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中,70%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广发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广发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广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华金证券东兴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华金证券东兴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金证券东兴1号的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华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为0000000474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华金证券管理的华金证券东兴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金证券东兴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华金证券东兴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金证券东兴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36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金证券(代表华金证券东兴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募集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华金证券东兴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金证券东兴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光证资管诚享7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光证资管诚享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光证资管诚享7号的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7日核发的编号为00000004721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光证资管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7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光证资管诚享7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光证资管诚享7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光证资管诚享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下转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