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3-07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9人,代表股份281,306,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10,489,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70,816,2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72,019,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02,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70,816,2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2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补选白晓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1,19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1,910,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2补选崔兴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1,30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2,016,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清、杨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和杨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等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如期召开,由董事程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210,489,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32.1839%。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16,2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278%。
4、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019,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02,9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70,816,2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8278%。
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281,306,0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0117%。
6、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1.01补选白晓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1,19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1,910,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9%。
1.02补选崔兴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1,30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2,016,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8%。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上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李清
律师(签章): 杨磊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