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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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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19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秋凤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38.87%股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凌鸥创芯38.87%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20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收购标的: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鸥创芯”或“标的公司”)38.87%股权;

● 资金来源及金额:经交易各方协商,以凌鸥创芯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的总估值为基准,确定以凌鸥创芯全部股东权益64,248.54万元作为参考对价。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974.95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基于保护全体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考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黎强先生自愿对凌鸥创芯做出业绩补偿承诺:“凌鸥创芯在2023年至2025年合计实现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对净利润的影响)如低于18,358.54万元,本人将进行业绩补偿。”上述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11(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公司按照购买资产审议和披露。

● 风险提示:

1、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凌鸥创芯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内部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一步融合,标的公司能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和资源实现有效协同、能否达到整合后的预期效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客观上存在业务整合及协同效应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在管理、业务等各方面积极整合,以确保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和凌鸥创芯的业务能够继续保持稳步发展,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收购风险。

2、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金额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后,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全面整合,确保标的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长期稳定发展的能力。但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活动出现不利的变化,则商誉将存在减值的风险,并将对公司未来的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交易相关情况

1、交易概述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或“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源管理芯片产品,现有产品包括LED 照明驱动芯片、电机驱动芯片、AC/DC 电源芯片、DC/DC 电源芯片等。凌鸥创芯核心产品为 MCU 芯片。公司的电源管理芯片和电机控制驱动芯片能够与凌鸥创芯的电机控制 MCU 形成整套电机驱动解决方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凌鸥创芯22.74%股份,为凌鸥创芯的参股股东。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强双方协同效应以及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增加盈利能力,公司拟与凌鸥创芯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和众信”)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收购上述股东持有的凌鸥创芯38.87%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4,974.95万元。

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凌鸥创芯61.61%股权,凌鸥创芯将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具体方案如下:

2、议案审议情况

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雪生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275号1幢B607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26楼

主要股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及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舟山和众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肖雪生

注册资本: 9,443.91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1月6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64098室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26楼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与晶丰明源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凌鸥创芯38.87%股权,交易类别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289.525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6日

注册地址及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B栋第15层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及配件、集成电路、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及持股比例:

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部分数据经计算后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交易后,凌鸥创芯股权比例如下: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0121号]为定价参考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2、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3、评估特定假设:

1)除评估基准日有确切证据表明期后生产能力将发生变动的固定资产投资外,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进行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2)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3)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利润总额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调整事项;

4)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保持与历史年度相近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周转情况,不发生与历史年度出现重大差异的拖欠货款情况;

5)假设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正常经济寿命,对其进行有序更新;

6)假设评估对象在未来经营期主营业务结构、收入与成本的构成及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研发人员结构按企业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策略进行相应调整;

7)被评估单位目前租赁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本次评估假设租赁合同到期后,被评估单位能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条件获得续签即时使用;

8)根据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 号)的规定,被评估单位符合集成电路产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另外,凌鸥创芯于 2022年 12 月 1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223201272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评估师对企业目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类型、研发人员构成、未来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例等指标分析后,基于对未来的合理推断,假设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未来无重大变化,被评估单位能够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9)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发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4、最终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是 64,425.86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22,331.98 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高 42,093.88 万元,差异比例是 188.49%。

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i.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ii.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宏观调控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两种评估方法估算出的评估结果对企业价值内涵对象解释不同,通常情况下,企业拥有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客户资源、产品优势及商誉等无形资源难以全部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反映。综上所述,由于两种评估方法价值标准、影响因素不同,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下评估结果的差异。

(2) 最终评估结论选取

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所属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企业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比重不高,而企业的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营资质、业务平台、人才团队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而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但不能完全体现各个单项资产组合对整个公司的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

综上,收益法对于企业未来预期发展因素产生的影响考虑得比较充分,收益法更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评估单位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64,425.86万元,与被评估单位母公司口径下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2,072.53 万元比较,增值额为 52,353.33 万元,增值率为 433.66%;与合并口径下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2,065.93万元比较,增值额为52,359.93万元,增值率为 433.95%。

5、交易定价

经交易各方协商,以凌鸥创芯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的总估值为基准,确定以凌鸥创芯全部股东权益64,248.54万元作为参考对价。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974.95万元。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资产收购方(甲方):晶丰明源

资产出让方(乙方):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

其余股东(丙方):李鹏、钟书鹏、南京道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邓廷、张威龙

标的公司(丁方):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合计持有的凌鸥创芯38.8724%股权

3、交易价格:24,974.95万元

4、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本次交易计划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

(1)收购方应自本协议生效后三个自然日内,向各出让方支付交易价格的70%作为第一期转让价款。

(2)收购方应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三个自然日内,向各出让方支付交易价格的25%作为第二期转让价款。

(3) 收购方应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并向出让方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无异议函后三个自然日内,向各出让方支付交易价格的5%作为第三期转让价款。为免疑义,收购方应及时审查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若收购方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对本次交易的履行情况向出让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收购方已向出让方出具了无异议函并应立即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

5、协议生效条件: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除协议中保密条款、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条款和争议的解决条款于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甲方内部权力机构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乙方内部权力机构根据乙方的章程/合伙协议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权力机构根据其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6、交割:

(1)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收购方书面豁免)之日即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收购方应于交割日起成为目标股权及其附属权益的所有权人,并取得根据中国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赋予对应目标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并承担作为股东的相应义务。

(2)交割先决条件

i.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ii.标的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A)批准本次交易,(B)通过标的公司的新《公司章程》,且(C)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已经根据收购方的要求完成改选。

iii.转让方已经向收购方出具其内部权力机关同意该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决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iv.转让方和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作出的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及后续持续地均应在任何重大方面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v.转让方和标的公司已经履行或遵守了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当于交割日当天或之前应予以履行或遵守的承诺、义务和约定,无重大违约行为。

vi.截至交割日,未发生任何对转让方和标的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收购方未发现将使本次交易不能继续进行或完成的现实的其他重大事实、事项和情形。

vii.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已经全部完成。

7、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乙方承诺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确保对于标的资产的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对标的资产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过渡期内,丙方确保标的公司以符合相关法律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应确保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i.对现有的业务做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ii.对目前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或标的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合同作出不利于标的公司的变更、补充、解除或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合同权益。

iii.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标的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iv.清算、解散、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v.新增非经营性负债或潜在负债。

vi.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或资金往来。

vii.改选任何董事、监事或聘用/解聘管理人员或大幅度改变前述人员的工资、薪水或福利。

viii.采取任何行为使其资质证书或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其他资质或许可失效。

ix.向股东分配利润、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或者通过决议分配利润、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x.对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作出转让、租赁、许可等可能影响标的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置行为,或对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xi.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保证。

xii.其他可能实质改变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的行为。

(3)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期间,乙方不应与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就标的公司股权的收购、转让或增资扩股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前不得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9、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其声明和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均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标的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或本协议约定的资产交割后的工作交接的,则每延迟一日,存在违约情形的乙方应按本次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连带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违约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本次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任何一方如发生本条第(2)项、第(3)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没有在30个工作日内(“纠正期”)及时予以纠正,则该方应被视作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直到违约方以令守约方满意的方式纠正了该等违约行为。若守约方认为违约不可纠正,则自纠正期届满的次日起,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生本条第(4)项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除本条第(2)项、第(3)项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并根据第(1)项的约定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未来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黎强先生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业绩承诺:

①业绩承诺期:2023年、2024年、2025年;

②业绩承诺内容:2023年至2025年合计实现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对净利润的影响)不低于18,358.54万元。

2、业绩补偿情况:

(1)若业绩承诺期内,凌鸥创芯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剔除股份支付对净利润的影响)达到或超出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实际控制人胡黎强无需进行业绩补偿,也不会要求公司对其进行任何业绩奖励。

(2)若业绩承诺期内,凌鸥创芯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剔除股份支付对净利润的影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胡黎强将进行业绩补偿并应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凌鸥创芯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一业绩承诺期凌鸥创芯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剔除股份支付对净利润的影响)]*61.6139%(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凌鸥创芯持股比例)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于自愿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对本次交易做出业绩承诺,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11(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七、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凌鸥创芯部分股权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收购完成后凌鸥创芯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凌鸥创芯的整体经营情况参与度、提升经营效率和提高业务整合效率,充分发挥公司与凌鸥创芯在产品、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业务协同性。

晶丰明源目前主要产品为电源管理芯片,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和产品线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充完善产品线,降低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晶丰明源与凌鸥创芯能够联合研发IPM等电机驱动芯片;此外,在电机主控芯片上集成电源转换芯片、驱动芯片、功率器件和MCU,实现单芯片对电机的驱动控制,为下游客户提供集成度更高、体积更小、成本更低、可靠性更高的电机控制MCU。截至2022年12月31日,凌鸥创芯已取得发明专利13件、实用新型专利7件、外观专利1件,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收购完成后,公司可取得在电机控制芯片和方案解决的产业基础、技术储备及销售渠道等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公司产品线及应用领域,不仅能够增强公司在智能家居领域的战略布局,还能扩展家用电器、电动车辆、电动工具、工业控制等芯片应用新场景,增强公司的市场议价能力,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本次收购完成后凌鸥创芯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更;收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剩余自有资金能够保证公司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一)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凌鸥创芯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内部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一步融合,标的公司能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和资源实现有效协同、能否达到整合后的预期效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客观上存在业务整合及协同效应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在管理、业务等各方面积极整合,以确保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和凌鸥创芯的业务能够继续保持稳步发展,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收购风险。

(二)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金额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后,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全面整合,确保标的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长期稳定发展的能力。但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活动出现不利的变化,则商誉将存在减值的风险,并将对公司未来的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38.87%股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凌鸥创芯38.87%股权。

十、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购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与有关交易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公司本次对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是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21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3月31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 5005 弄 3 号 9 层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31日

至2023年3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 1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2023年3月29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二)登记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 5005 弄 3 号 10 层,公司证券管理部。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

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出席会议时需携带证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四)参会时间: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 5005 弄 3 号 10 层证券管理部

邮编:201203

电话:021-50278297

传真:021-50275095

电子邮箱:IR@bpsemi.com

联系人:汪星辰、张漪萌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