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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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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23-02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规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院”)和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院”)重组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在中国交建首次披露本次分拆前6个月至经中国交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交建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止(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3.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4.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山”)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5.祁连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参与项目筹划、讨论、实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6.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7.就本次分拆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8.其他与本次分拆相关的主体。

(二) 本次分拆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中国交建首次披露本次分拆前6个月至经中国交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交建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28日。

二、本次分拆内幕知情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未买卖中国交建股票。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1)李诗雨

李诗雨系上市公司副总裁李茂惠的子女。在核查期间内,李诗雨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李茂惠就其子女李诗雨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的访谈,李茂惠未向李诗雨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

李诗雨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李茂惠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李茂惠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在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交集团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公司对中国交建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中国交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不存在利用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形。”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三)中国城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中国城乡未买卖中国交建股票。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中国城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1)李杰

李杰系中国城乡财务总监。在核查期间内,李杰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杰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四)祁连山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祁连山未买卖中国交建股票。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祁连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未买卖中国交建股票。

(五)祁连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参与项目筹划、讨论、实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祁连山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股份”)、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未买卖中国交建股票。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祁连山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参与项目筹划、讨论、实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杜小娟

杜小娟系祁连山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副总裁于凯军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杜小娟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于凯军已就其配偶杜小娟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未向杜小娟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配偶杜小娟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杜小娟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杜小娟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杜小娟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配偶杜小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杜小娟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杜小娟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于凯军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于凯军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江一达

江一达系祁连山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股东代表监事魏如山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江一达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魏如山已就其配偶江一达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未向江一达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配偶江一达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江一达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江一达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江一达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配偶江一达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江一达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江一达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魏如山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魏如山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六)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公规院、一公院、二公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院”)以及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院”)未买卖中国交建股票。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1)王晨香

王晨香系公规院监事会主席程文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王晨香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程文已就其配偶王晨香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未向王晨香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配偶王晨香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王晨香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晨香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王晨香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配偶王晨香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王晨香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王晨香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程文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程文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张娟敏

张娟敏系公规院总工程师崔冰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张娟敏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崔冰已就其配偶张娟敏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配偶张娟敏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张娟敏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张娟敏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张娟敏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配偶张娟敏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张娟敏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张娟敏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崔冰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崔冰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张丽

张丽系公规院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在核查期间内,张丽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张丽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高云峰

高云峰系二公院副总经理。在核查期间内,高云峰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高云峰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赵明明

赵明明系二公院总会计师。在核查期间内,赵明明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明明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肖玉芳

肖玉芳系西南院董事长。在核查期间内,肖玉芳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肖玉芳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李祝龙

李祝龙系东北院总经理。在核查期间内,李祝龙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祝龙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8)贾大钊

贾大钊系东北院副总经理。在核查期间内,贾大钊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贾大钊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9)刘学勇

刘学勇系东北院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在核查期间内,刘学勇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学勇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0)赵蕾

赵蕾系东北院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刘学勇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赵蕾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学勇已就其配偶赵蕾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未向赵蕾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配偶赵蕾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赵蕾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赵蕾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赵蕾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配偶赵蕾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赵蕾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赵蕾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刘学勇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刘学勇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1)张丽娜

张丽娜系能源院副总经理李柯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赵蕾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柯已就其配偶张丽娜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未向张丽娜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配偶张丽娜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张丽娜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张丽娜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张丽娜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及配偶张丽娜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张丽娜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张丽娜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李柯未向本人透露中国交建本次分拆的信息;

2、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李柯及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至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七)就本次分拆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1. 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本次分拆中介机构中信证券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本次分拆中介机构中金公司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融资融券账户买卖中国交建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本公司同意委托中国交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信息。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国交建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 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八)其他与本次分拆相关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其他与本次分拆相关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张剑星

张剑星为本次分拆置出资产托管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在核查期间内,张剑星买卖中国交建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张剑星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1、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中国交建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交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中国交建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三、自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公司自查后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国交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