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航股份
股票代码:001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G1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4层1-2单元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盛航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毅达汇晟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27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3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毅达汇晟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自筹资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毅达汇晟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8,6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8,6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0274%,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毅达汇晟基金签署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1、转让方(甲方):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受让方(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事宜及价款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86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274%,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股份。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股(该价格参照签署本协议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目标股份股票收盘价之90%的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860万股,即199,52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玖佰伍拾贰万元整)。
(三)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50%,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
(四)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股份为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7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航股份
股票代码:001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1: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二号楼4楼B5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高投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滨江大道396号扬子江金融创意街区5号楼1-401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高投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3: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二号楼4楼B5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高投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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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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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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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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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均为同一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控制下的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盛航股份外,毅达汇晟、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业务需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同时,因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综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比例合计达到9.331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盛航股份分别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21,226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已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1,700股,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一)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前,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持股情况如下: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因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增加,此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按照170,669,333股计算。
(二)权益变动内容
1、根据减持计划及减持实施情况,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2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7,293,600股,另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2023年3月14日,毅达汇晟基金与天鼎康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毅达汇晟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8,6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4%)转让给天鼎康华。
(三)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后,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分别持有公司股份8,230,000股、3,610,000股、2,633,334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73,33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8.46%,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合计减持比例,为合计减持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该数据与各项减持比例相加存在差异,系公司总股本变动及四舍五入所致。
注2:由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170,669,333股增加至171,061,333股。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持有股份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分别下降0.0242%、0.0057%、0.0038%。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注: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170,669,333股增加至171,061,333股。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毅达汇晟基金与天鼎康华签署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1、转让方(甲方):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受让方(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事宜及价款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86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274%,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股份。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股(该价格参照签署本协议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目标股份股票收盘价之90%的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860万股,即199,52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玖佰伍拾贰万元整)。
(三)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50%,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
(四)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协议转让部分,尚需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
实施进展情况及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及《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公司股东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汇晟基金”),股东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基金”),股东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才三期基金”)均为同一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控制下的企业。根据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及减持的实施情况,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2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7,293,600股,另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2023年3月14日,毅达汇晟基金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鼎康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毅达汇晟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8,6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4%)转让给天鼎康华。
3、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天鼎康华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天鼎康华持有公司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274%。
4、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6、若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及《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根据减持计划及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2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7,293,600股,另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根据上述减持计划及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2022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2022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2022年1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2023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协议转让情况
1、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4日,毅达汇晟基金与天鼎康华签订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8,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274%)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23.2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天鼎康华。
本次协议转让前,毅达汇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6,8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84%,毅达汇晟基金与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07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49%。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毅达汇晟基金持有公司股份8,2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81%,其与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7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8.46%。天鼎康华持有公司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274%,天鼎康华于本次协议转让受让完成后,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
(2)受让方基本情况
■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①转让方(甲方):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②受让方(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转让事宜及价款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86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274%,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股份。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股(该价格参照签署本协议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目标股份股票收盘价之90%的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860万股,即199,52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玖佰伍拾贰万元整)。
3)价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50%,在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
4)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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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合计减持比例,为合计减持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该数据与各项减持比例相加存在差异,系公司总股本变动及四舍五入所致。
注2:由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170,669,333股增加至171,061,333股。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持有股份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分别下降0.0242%、0.0057%、0.0038%。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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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170,669,333股增加至171,061,333股。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毅达汇晟基金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协议转让部分,尚需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若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天鼎康华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并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天鼎康华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毅达汇晟基金与天鼎康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