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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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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3-009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于2023年3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7人,实际出席7人(其中:亲自出席7人,委托他人出席0人,缺席0人)。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勇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议案》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就9609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462,278,800.87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80),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377,857,071.38元。

前期,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63,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根据协议,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债权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377,857,071.38元,除优先债权对应的留债债权84,421,729.49元外,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金额为279,425,304.29元。厦门信托确认,前述279,425,304.29元即为保证合同项下除留债债权外,公司应向厦门信托履行的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除留债债权外的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公告》(临2023-010)。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勇、于杰辉、姜涛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议案》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就9609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52,171,715.85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8),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72,615,215.85元;其中海航科技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就其中257,356,253.8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31,214,365.38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26,141,888.51元。

前期,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根据协议,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债权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172,615,215.85元,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金额为93,281,926.55元,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公告》(临2023-011)。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勇、于杰辉、姜涛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议案》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就44643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25,535,858.24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9),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前期,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根据协议,厦门信托受领海航集团《重整计划》程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资源后,公司与厦门信托的应偿付金额确认为240,733,767.17元,并且,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公告》(临2023-012)。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勇、于杰辉、姜涛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3-012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

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和解事项内容: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就44643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生态科技”、“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25,535,858.24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9),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前期,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以下简称“《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厦门信托受领海航集团《重整计划》程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资源后,公司与厦门信托的应偿付金额确认为240,733,767.17元,并且,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以下简称“本次和解事项”)。

● 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和解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和解事项为前期关联担保诉讼的进展事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 《和解协议》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一、本次和解事项概述

(一)前期关联担保情况

海航生态科技与厦门信托于2018年5月6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STKJ(借)字第2202号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编号为(2018)XMXT-STKJ(借-补)字第2202号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STKJ(借补)字第2202-1号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一》。

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7-025)。在授权期限内,公司及下属企业可以向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此次互保授权期限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为海航生态科技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厦门国际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在上述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授权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74公告)。

(二)关联方重整情况

公司在接到关联方相关通知后,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1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临2021-02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临2021-032)、《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95)、《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临2021-097)、《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2022-012)。根据关联方通知,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前期关联担保诉讼情况

前期,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四)前期关联担保引发的诉讼风险化解情况

为妥善解决前期关联担保引发的上述诉讼事项,公司组织多方力量对公司的担保诉讼责任及风险化解方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海航科技对海航生态科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9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应支付厦门信托33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

基于上述论证及前期关联担保诉讼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经平等协商,公司与厦门信托签订《和解协议》,厦门信托受领海航集团《重整计划》程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资源后,公司与厦门信托的应偿付金额确认为240,733,767.17元,并且,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本次和解事项为前期关联担保诉讼的进展事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朱勇、于杰辉、姜涛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股东及持股情况: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包括海航生态科技)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2022-012)。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因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厦门信托向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申报债权,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25,535,858.24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9),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二)清偿时间、方式及金额

海航科技、厦门信托双方协商:

1、厦门信托承诺于《和解协议》生效后及时根据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签署《偿债选择确认书》选择受偿普通债权人民币325,535,858.24元,同意受领该程序普通债权的偿债资源,此受领偿债资源行为不影响海航科技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海航科技不晚于2027年12月20日对本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3、为达成和解之目的,双方确认海航科技于清偿日前所需现金偿付完毕的金额应为人民币240,733,767.17元。厦门信托确认,前述人民币240,733,767.17元即为保证合同项下海航科技应向厦门信托履行的全部担保义务。为免生疑义,双方确认,当清偿金额于清偿日完成支付后,海航科技对厦门信托的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4、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本《和解协议》生效;②厦门信托受领普通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③厦门信托在受领普通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源后,向海航科技发出清偿通知,海航科技承诺在接到厦门信托的清偿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信托以现金支付首笔债务清偿款96,290,367.82元;剩余144,443,399.35元债务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完成清偿。海航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期债务,厦门信托可书面通知海航科技提前加速清偿上述剩余全部债务。如果海航科技依照本条前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正常支付,则双方确认除前述债务外,海航科技无需支付该等债务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5、海航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或金额支付任意一期债务,且未按厦门信托书面通知提前清偿上述剩余全部债务,即视为海航科技不履行本协议,厦门信托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海航科技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下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争议解决

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签订并履行。

2、双方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权利请求或意见分歧(单称或合称“争议”)。任何未能或不能通过各方友好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

1、双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前,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审议、授权程序都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取得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关于本案(执行号:(2021)琼96执939号)的执行和解手续。

四、签订和解协议对公司及相关诉讼事项的影响

为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与厦门信托多次谈判,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协议条款进行多方位预评估后,拟签订《和解协议》以减少公司损失。

(一)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情况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海航生态科技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25,535,858.24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9),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涉及该笔担保计提财务担保准备金额为2.38亿元,如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根据约定偿付时间最长可延长至2027年,预计将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约480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经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和解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将有效减少公司资金损失,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诉讼危机,符合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

(二)前期关联担保涉诉进展情况

1、关联担保涉诉已和解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2月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临2022-06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2-2)的公告》(临2022-064)、《关于诉讼进展暨结案的提示性公告》(临2022-06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1)的公告》(临2023-005)。

2、公司与厦门信托《和解协议》(和2023-2)、(和2023-3)、(和2023-4)均履行完毕、公司对应担保责任解除后,公司所涉及诉讼的情况如下:

《和解协议》签订后需报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是否依据和解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和解事项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4)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勇先生、于杰辉先生、姜涛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和解事项作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和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和解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减少公司资金损失,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和解事项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和解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解协议》的签署可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较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诉讼危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和解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披露及公告内容以上述指定媒体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3-010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

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和解事项内容: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就9609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462,278,800.87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80),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377,857,071.38元。

前期,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63,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以下简称“《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债权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377,857,071.38元,除优先债权对应的留债债权84,421,729.49元外,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金额为279,425,304.29元。厦门信托确认,前述279,425,304.29元即为保证合同项下除留债债权外,公司应向厦门信托履行的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除留债债权外的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以下简称“本次和解事项”)。

● 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和解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和解事项为前期关联担保诉讼的进展事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 《和解协议》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一、本次和解事项概述

(一)前期关联担保情况

上海尚融与厦门信托于2018年7月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SHSR(借)字第2204号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SHSR(借补)字第2204号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62)。2018年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0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在2018年向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担保授权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8年6月29日,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尚融与厦门信托签署的贷款合同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上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授权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95)。

(二)关联方重整情况

公司在接到关联方相关通知后,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1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临2021-02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临2021-032)、《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95)、《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临2021-097)、《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2022-012)。根据关联方通知,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前期关联担保诉讼情况

前期,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63,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四)前期关联担保引发的诉讼风险化解情况

为妥善解决前期关联担保引发的上述诉讼事项,公司组织多方力量对公司的担保诉讼责任及风险化解方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海航科技对上海尚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应支付厦门信托463,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

基于上述论证及前期关联担保诉讼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经平等协商,公司与厦门信托签订《和解协议》,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债权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377,857,071.38元,除优先债权对应的留债债权84,421,729.49元外,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金额为279,425,304.29元。厦门信托确认,前述279,425,304.29元即为保证合同项下除留债债权外,公司应向厦门信托履行的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除留债债权外的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本次和解事项为前期关联担保诉讼的进展事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朱勇、于杰辉、姜涛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股东及持股情况: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021年3月15日,上海尚融被法院裁定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临2021-032)。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包括上海尚融)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2022-012)。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因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厦门信托向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申报债权,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462,278,800.87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80),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377,857,071.38元。

(二)清偿时间、方式及金额

海航科技、厦门信托双方协商:

1、厦门信托承诺基于《和解协议》生效后及时根据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受领优先债权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377,857,071.38元,并签署《偿债选择确认书》(如有),受领该程序优先及普通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源,此受领偿债资源行为不影响海航科技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根据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双方确认厦门信托享有的优先债权84,421,729.49元应在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中的航空业务板块公司涉及引战企业主体(具体根据债权确认、担保物评估情况及与战略投资者协商情况确定)全额留债(以下简称“留债债权”)。

3、海航科技承诺,厦门信托与航空业务板块公司涉及引战企业主体签署完成《留债协议》并生效,且按规定重新办理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后,海航科技将于前述股票质押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厦门信托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由海航科技向厦门信托一次性支付现金84,421,729.49元受让留债债权的收益权,以获得该笔留债债权的全部收益权(《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由双方届时另行按本条款约定条件签署)。若厦门信托采取向法院申诉、投诉、诉讼、执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可行)的措施后,仍无法在2027年12月20日前与航空业务板块公司涉及引战企业主体就留债债权签署《留债协议》或以厦门信托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得该笔留债债权的确认和/或清偿,在提供已采取上述必要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海航科技于2027年12月20日前就留债债权向厦门信托履行担保义务,一次性予以现金清偿。

4、海航科技不晚于2027年12月20日(以下简称“清偿日”)对本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5、为达成和解之目的,各方确认海航科技除上述留债债权外,于清偿日前所需现金偿付完毕的金额应为279,425,304.29元。厦门信托确认,前述279,425,304.29元即为保证合同项下除上述留债债权外,海航科技应向厦门信托履行的全部担保义务。

6、为免生疑义,双方确认,当清偿金额于清偿日前完成支付后,除上述留债债权外,海航科技对厦门信托的担保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除上述留债债权外的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7、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本《和解协议》生效;②厦门信托受领普通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③厦门信托在受领普通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源后,向海航科技发出清偿通知,海航科技承诺在接到厦门信托的清偿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信托以现金支付首笔债务清偿款111,795,415.80元;剩余167,629,888.49元债务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完成清偿。如海航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期债务,厦门信托可书面通知海航科技提前加速清偿上述剩余全部债务。如果海航科技依照本条前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正常支付,则双方确认除前述债务外,海航科技无需支付该等债务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8、如海航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或金额支付任意一期债务,且未按厦门信托书面通知提前清偿上述剩余全部债务;或海航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受让留债债权收益权或未于2027年12月20日前就留债债权向厦门信托履行担保义务,一次性予以现金清偿的(厦门信托已通过其他厦门信托认可的方式受偿的情形除外),即视为海航科技不履行本协议,厦门信托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海航科技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下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争议解决

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签订并履行。

2、双方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权利请求或意见分歧(单称或合称“争议”)。任何未能或不能通过各方友好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

1、双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前,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审议、授权程序都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取得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关于本案(执行号:(2021)琼96执940号)的执行和解手续。

四、签订和解协议对公司及相关诉讼事项的影响

为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与厦门信托多次谈判,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协议条款进行多方位预评估后,拟签订《和解协议》以减少公司损失。

(一)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情况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上海尚融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462,278,800.87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80),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377,857,071.38元。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涉及该笔担保计提财务担保准备金额为2.76亿元,如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根据约定偿付时间最长可延长至2027年,预计将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约556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经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和解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将有效减少公司资金损失,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诉讼危机,符合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

(二)前期关联担保涉诉进展情况

1、关联担保涉诉已和解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2月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临2022-06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2-2)的公告》(临2022-064)、《关于诉讼进展暨结案的提示性公告》(临2022-06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1)的公告》(临2023-005)。

2、公司与厦门信托《和解协议》(和2023-2)、(和2023-3)、(和2023-4)均履行完毕、公司对应担保责任解除后,公司所涉及诉讼的情况如下:

《和解协议》签订后需报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是否依据和解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和解事项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2)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勇先生、于杰辉先生、姜涛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和解事项作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和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和解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减少公司资金损失,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和解事项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和解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解协议》的签署可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较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诉讼危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和解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披露及公告内容以上述指定媒体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3-01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

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和解事项内容: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就9609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52,171,715.85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8),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72,615,215.85元;其中海航科技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就其中257,356,253.8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31,214,365.38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26,141,888.51元。

前期,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经公司审慎决策,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以下简称“《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债权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172,615,215.85元,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金额为93,281,926.55元,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以下简称“本次和解事项”)。

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和解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和解事项为前期关联担保诉讼的进展事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 《和解协议》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一、本次和解事项概述

(一)前期关联担保情况

海航科技集团与厦门信托于2018年02月28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HHKJ(借)字第2201号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于2019年3月6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HHKJ(借补)字第2201号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62)。2018年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0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在2018年向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担保授权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8年10月26日,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了编号为(2018)XMXT-HHKJ(保)字第2201-1号《保证合同》,为海航科技集团与厦门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 HHKJ(借)字第2201号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3月11日,公司与厦门信托重新签署编号为(2018)XMXT- HHKJ(保)字第2201-2号《保证合同》,为海航科技集团与厦门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 HHKJ(借)字第2201号《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及编号为(2018)XMXT- HHKJ(借补)字第2201号《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重新签署保证合同后,原保证合同失效。

上述担保事项在上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授权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127公告)、2019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9-016)。

(二)关联方重整情况

公司在接到关联方相关通知后,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1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临2021-02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临2021-032)、《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95)、《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临2021-097)、《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2022-012)。根据关联方通知,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前期关联担保诉讼情况

前期,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转被执行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四)前期关联担保引发的诉讼风险化解情况

为妥善解决前期关联担保引发的上述诉讼事项,公司组织多方力量对公司的担保诉讼责任及风险化解方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海航科技对海航科技集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执938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应支付厦门信托26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

基于上述论证及前期关联担保诉讼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经平等协商,公司与厦门信托签订《和解协议》,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债权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172,615,215.85元,公司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清偿款金额为93,281,926.55元。履行完毕后,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本次和解事项为前期关联担保诉讼的进展事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朱勇、于杰辉、姜涛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股东及持股情况: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021年3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被法院裁定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临2021-032)。

2022年4月24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1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包括海航科技集团)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临2022-012)。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因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厦门信托向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申报债权,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52,171,715.85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8),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72,615,215.85元;其中海航科技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就其中257,356,253.8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31,214,365.38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26,141,888.51元。

(二)清偿时间、方式及金额

海航科技、厦门信托双方协商:

1、厦门信托承诺于《和解协议》生效后及时根据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签署《偿债选择确认书》选择受偿优先债权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172,615,215.85元,同意受领该程序优先及普通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源,此受领偿债资源行为不影响海航科技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海航科技不晚于2027年12月20日(以下简称“清偿日”)对本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3、为达成和解之目的,双方确认海航科技于清偿日前所需偿付完毕的金额应为人民币93,281,926.55元。厦门信托确认,前述人民币93,281,926.55元即为保证合同项下海航科技应向厦门信托履行的全部担保义务。为免生疑义,双方确认,当清偿金额于清偿日前完成支付后,海航科技对厦门信托的担保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厦门信托不得就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债务向海航科技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4、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本《和解协议》生效;②厦门信托受领优先及普通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③厦门信托在受领优先及普通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源后,向海航科技发出清偿通知,海航科技承诺在接到厦门信托的清偿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信托以现金支付首笔债务清偿款37,314,216.38元;剩余55,967,710.17元债务于2027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分期完成清偿。海航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期债务,厦门信托可书面通知海航科技提前加速清偿上述剩余全部债务。如果海航科技依照本条前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正常支付,则双方确认除前述债务外,海航科技无需支付该等债务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5、海航科技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或金额支付任意一期债务,且未按厦门信托书面通知提前清偿上述剩余全部债务,即视为海航科技不履行本协议,厦门信托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海航科技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下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争议解决

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签订并履行。

2、双方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权利请求或意见分歧(单称或合称“争议”)。任何未能或不能通过各方友好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

1、双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前,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审议、授权程序都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取得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关于本案(执行号:(2021)琼96执938号)的执行和解手续。

四、签订和解协议对公司及相关诉讼事项的影响

为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与厦门信托多次谈判,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协议条款进行多方位预评估后,拟签订《和解协议》以减少公司损失。

(一)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情况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3日,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就与债务人海航科技集团的债权债务事项,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352,171,715.85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8),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72,615,215.85元;其中海航科技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就其中257,356,253.8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31,214,365.38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26,141,888.51元。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涉及该笔担保计提财务担保准备金额为0.92亿元,如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和解协议》,根据约定偿付时间最长可延长至2027年,预计将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约185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经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和解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将有效减少公司资金损失,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诉讼危机,符合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

(二)前期关联担保涉诉进展情况

1、关联担保涉诉已和解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2月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临2022-06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2-2)的公告》(临2022-064)、《关于诉讼进展暨结案的提示性公告》(临2022-06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1)的公告》(临2023-005)。

2、公司与厦门信托《和解协议》(和2023-2)、(和2023-3)、(和2023-4)均履行完毕、公司对应担保责任解除后,公司所涉及诉讼的情况如下:

《和解协议》签订后需报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是否依据和解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和解事项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和2023-3)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勇先生、于杰辉先生、姜涛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和解事项作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和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和解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减少公司资金损失,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和解事项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和解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解协议》的签署可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较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有助于公司逐步、有效化解诉讼危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和解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披露及公告内容以上述指定媒体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