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4,00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3号),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通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5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52元/股,并于2022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共涉及4名股东,分别为张文进先生、王良华先生、柯文理先生、泉州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5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000%,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23年3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吴志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4,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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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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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通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兴通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兴通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