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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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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2023-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所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4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3、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青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7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刘信义先生、管蔚女士、钟茂军先生、陈华先生、王文杰先生、张崭先生、张义澎先生、安洪军先生,独立董事夏大慰先生、丁玮先生、柴洪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喻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均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坚、杨小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 报备文件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487名激励对象中共有19名激励对象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等情况,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1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共计2,156,747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714,037股,预留授予部分442,710股。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4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7.27元/股。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为14,188,338.50元。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2,156,747元,由8,906,671,631元变更为8,904,514,884元(未考虑2022年7月至今公司A股可转债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增加相关情况)。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5月5日。

(二)申报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

联系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邮编:200041

(三)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