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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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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以及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也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此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 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09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滚动使用。

●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委托理财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或收益凭证或其他低风险产品

● 履行的审议程序:无锡新洁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经营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或收益凭证或其他低风险产品,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现金流及实际需求进行分配,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额度及期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可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共同循环滚动使用。

(四)授权事项

本次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五)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或收益凭证或其他低风险产品。

(六)公司对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投资风险

尽管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品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或者授权签署相关合同。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最高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3.38%。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未来如果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相关理财产品,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根据理财产品类型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列示。

三、风险提示

公司拟委托理财产品为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影响较大,公司委托理财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2022年度,股份公司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大额存单,截至报告期末,大额存单金额共计0.7亿元,相比期初余额减少了0.6亿元,年化利率为2%-3.45%。国硅公司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大额存单,截至报告期末,大额存单金额共计0.1亿元,相比期初余额增加了0.1亿元,年化利率为 2.1%。2023年第一季度,股份公司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存入短期的结构性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累计存入1.25亿元,目前已经收回0.7亿元,并获取实际收益198,136.98元(含税)。电基公司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存入短期的结构性存款,累计存入0.2亿元,目前还未收回。金兰公司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存入短期的结构性存款,累计存入0.8亿元,目前已经收回0.4亿元,并获取实际收益112,219.18元(含税)。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0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将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3,004,30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9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7,118,762.38元,转增85,201,72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98,206,033股。

公司拟以总股本21,300.4309万股为基数,增加8,520.1724万股,待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1,300.4309万元变更为29,820.6033万元。

2、根据《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1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回购注销股份数相应变更为0.196万股)。因此,公司的股本将由29,820.6033万股变更为29,820.4073万股,注册资本和章程相关内容将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同步变更。

根据上述公司变更事项,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新的《公司章程》将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1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79.10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3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79.1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41名激励对象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8、2022年2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36名激励对象114.1万股限制性股票。

9、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以142,82.1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22年4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因此首次预留授予的114.1万股增加至159.74万股。

10、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26日为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日,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9.77元/股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11、2022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10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9.77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万股限制性股票。

12、2022年12月28,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9.77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3名离职人员总计1.4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回购完成,公司股本变更为213,004,309股。

13、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3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拟回购1名离职对象0.14万股(2022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将变更为0.196万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获授总量的5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2月14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2月13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根据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共计13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7%。

单位:股

注: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及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并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132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此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规定,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3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成就,结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79.10万股。

4、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共计79.1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1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7%,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2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0.14万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9.77元/股

2023年3月20日,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4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41名激励对象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8、2022年2月14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程序,限制性股票最终授予对象为136人,授予数量为114.1万股,授予价格为84.25元/股。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26日为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日,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9.77元/股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10、2022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10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9.77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2年12月28,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9.77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3名离职人员总计1.4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回购完成,公司股本变更为213,004,309股。

12、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经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1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拟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

鉴于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4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金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于2022年4月进行了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2,821,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7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根据《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9.77元/股,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为 8.3678万元。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1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安排等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及减资的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3年3月20日,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4万股。本次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0.14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13,004,309股减少至213,002,909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13,004,309元变更为213,002,909元。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之前分配方案已经实施的,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回购注销数量为0.196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9,820.6033万股变更为29,820.4073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9,820.6033万元变更为29,820.4073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

2、申报时间:2023 年3月21日至 2023年5月6日(工作日 9:30-11:30;

13:00-17:00)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10-85618058

5、传真号码:0510-85620175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4月10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新洁能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0日

至2023年4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需按照以下方式准备相应材料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须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出席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用书面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4月4日下午15:30前送达,书面信函或邮件登记需提供股东姓名、股票账户、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电话,并附上上述1、2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书面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书面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4、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二)登记时间:2023年4月4日(9:00-16:00)。

(三)登记地点: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新洁能公司主楼一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请务必提供相关证明身份的原件到场。

3、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慧玲

联系电话:0510-85618058-8101

电子邮箱:Info@ncepower.com

邮编:214028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07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

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前身为始建于1985年的江苏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脱钩改制,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取得金融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人员信息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郭澳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衡从业人员总数1286人,其中合伙人84人,注册会计师407人。注册会计师中,213人签署过证券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1年度业务收入总额65,622.8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8,493.6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9,376.19万元。2021年年报审计公司5,000多家,其中,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7家,收费总额7,940.84万元,“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114家,收费总额1,631.41万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2021年末,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1,455.32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3、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顾春华

顾春华先生,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12月份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苏盐井神,华光环能,南方轴承,苏州科达、宏微科技等。

(2)质量控制复核人:陈婷婷

陈婷婷女士,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7月份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7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已签署/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顾春华、刘尚申

顾春华先生,见上述“项目合伙人”信息介绍。

刘尚申先生,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3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荣安地产、新洁能。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定期轮换符合规定。最近三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25万元。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收费将以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收费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且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服务要求,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该机构担任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5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已执行新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和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