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3-066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华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其余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闻明先生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8,181,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1.154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36.3638%。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965,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9.053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0.56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215,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2.101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25.79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8,181,069股;同意118,149,0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923%;反对40,032,0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41,700股;同意1,5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3%;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8,181,069股;同意158,160,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41,700股;同意1,5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3%;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楚、梁晓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