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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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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暂停大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3年3月22日

限制定期定额投资金额:500,000.00元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23年3月8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3月8日起调整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限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自2023年3月22日起对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浙江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93号文注册募集的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于2020年8月3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0日0:00起,至2023年4月19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07304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20日,即在2023年3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3年3月20日0:00起至2023年4月1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短信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0日0:00起至2023年4月18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授权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授权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授权方式进行授权。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0日0:00起至2023年4月18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投票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3年4月19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署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联系人:倪微娜

电话:0571-56566652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5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邮政编码:100032

4、见证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南塔22-31层

联系电话:(0755)33256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2023年3月20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即2023年4月20日)当日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的相关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0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0年8月3日,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使得本基金规模大幅下降,高额的基金运营成本较为严重地侵蚀了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同时降低了本基金管理人的整体运行效率。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等业务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3、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等业务,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停复牌的相关安排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即2023年4月20日)当日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的相关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好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关于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现发布《关于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关于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43号)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富时AH50

A类基金份额扩位证券简称:富时AH50LOF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01067

C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AH50C

C类基金份额扩位证券简称:AH50LOF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01068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日:2023年3月24日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计票人于2023年2月14日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的现场公证下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本基金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3月4日刊登了《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43号)同意。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本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基金退出登记等业务。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87-9555。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的部分公募基金参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水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下申购。联合水务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部分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联合水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6元/股,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联合水务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现将本公司公募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