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61版)
为此,公司有必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本平台优势,利用资本市场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吉林长岭10万千瓦风电项目、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邕宁吉电百济新平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新能源项目及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其中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业务是为促进绿电消纳的新能源业务的延伸,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将得到巩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才储备
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优秀的技术团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的投资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和人员。同时,公司在制绿氢和合成氨方面,生产管理及技术人员有相应的储备。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已打造出一批专业化程度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在新能源发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在制绿氢合成氨领域,公司具有国内先进的PEM电解制氢设备应用的技术储备。在前期项目选址、可利用资源预测、项目施工建设以及后期的项目运营上,均有良好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各项要求。
1、新能源项目市场储备
新能源发电适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上述新能源发电项目均获得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同意项目接入的批复。
2、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市场储备
(1)合成氨市场需求大
根据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出具的报告,2021年东北和华北市场合成氨消费量达到1,640万吨左右,区域市场需求较大,为项目产品消纳奠定基础。
(2)低碳属性提升产品竞争力
我国合成氨生产以煤制氨为主,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较高,受国家低碳节能发展战略影响,传统工艺合成氨的国内供应将有所收缩,而本项目通过新能源制绿氢后合成氨,生产全过程能够实现近零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减碳溢价,使得项目产品获取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和政策支持优势,从而保障项目的消纳。
(3)充足的市场意向订单
本项目已分别与多家国内外工业企业签订了销售意向订单,客户采购意向充足,为本项目的产品销售提供一定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当期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填补回报安排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为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尚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产业升级,加速内部产业整合,在完善内部管控基础上强化协同运作,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使可能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优化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制度,在未来不影响公司经营的前提下,确定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及其收益水平,使股东可能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六、相关主体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
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相关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审批流程发生变化,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中涉及的相关表述及生效条件也需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吉林能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情形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与吉林能投签订了《认购协议》,对吉林能投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认购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107))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吉林能投于2023年3月2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吉林能投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才延福先生、牛国君先生、何宏伟先生和廖剑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上述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需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1997年11月26日
法定代表人:才延福
注册资本:377,777.958692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14404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50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50号
经营范围:电力项目投资;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的建设、生产与销售;供热、工业供汽、供水(冷、热水);煤炭的批发经营、采购与销售;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2022年9月30日,吉林能投持有公司730,872,327股股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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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营业务情况
吉林能投成立于1997年,是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含电力项目投资;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的建设、生产与销售等。
截至2021年末,吉林能投总资产为7,454,447.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0,899.22万元。
吉林能投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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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吉林能投是公司控股股东。
(五)经核查,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37,062,452股(含本数)。根据公司与吉林能投签署的《认购协议》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吉林能投拟认购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额的34%。
(二)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吉林能投认购价格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吉林能投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吉林能投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三)锁定期
吉林能投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限售期要求的规定发生变更,则限售期相应调整,且应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规定。
(四)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0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吉林能投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署的《认购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签署《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3年3月20日,公司与吉林能投签署了《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将《认购协议》中所称“非公开发行”统一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认购协议》中所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统一修改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双方一致同意,对《认购协议》中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1)《认购协议》:第一条第(2)项“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37,062,452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改为“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37,062,452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认购协议》:第二条“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甲方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股款足额汇入甲方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修改为:“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甲方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将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股款足额汇入甲方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认购协议》: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正式生效:(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股份认购协议;(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相关国家出资企业批准;(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协议生效条件无法满足时,协议不生效。”
修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正式生效:(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股份认购协议;(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相关国家出资企业批准;(3)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协议生效条件无法满足时,协议不生效。”
3、《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与《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4、《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准;《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认购协议》中相关条款、表述不一致的,以《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有利于巩固股东控制地位,提升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能力,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或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才延福先生、牛国君先生、何宏伟先生和廖剑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与吉林能投修改认购协议部分条款并签署《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等条款进行修订,不涉及导致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修订。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吉林能投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
八、2022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初至2022年9月末,公司与吉林能投累计发生关联交易15,192.45元,主要为车辆使用费。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符合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等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规定,具备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
1.注册规模
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最终的注册额度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中载明的额度为准。
2.发行时间及方式
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3.发行期限
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4.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5.发行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
6.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7.发行成本
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8.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及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事宜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9.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项
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日期、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公司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申报及转让事宜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如监管部门对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工作;
5.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
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
设备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绿氢公司”)拟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绿动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价格为29,000万元。
2.大安绿氢公司为吉电股份全资子公司,长春绿动公司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所属的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长春绿动公司为关联方,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宏伟先生和廖剑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1577号中韩大厦1913室
法定代表人:樊焕然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482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7675%,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扬州氢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荣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5%,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5%,扬州氢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
2.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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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大安绿氢公司是吉电股份全资子公司,长春绿动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持有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45.1296%,为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长春绿动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经查询,长春绿动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长春绿动公司是由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新疆能源化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共同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专业从事PEM电解水制氢核心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从长春绿动公司采购PEM制氢设备,有助于大安绿氢公司进一步降低制氢设备投资,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遵循市场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大安绿氢公司与长春绿动公司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人(甲方):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
供货人(乙方):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1.合同供货范围:
包括了所有设备及安装、设备调试、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服务内容:
(1)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交货时间:第一批3200 Nm3/h PEM电解水制氢系统;第二批3200 Nm3/h PEM电解水制氢系统;第三批3600Nm3/h PEM电解水制氢系统。具体供货时间为乙方收到每批次投料款后130天具备发货条件。
(3)交货地点: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现场。
(4)乙方按约定在交货期内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设备交付前所有风险。
(5)乙方应当将设备按照交货时间分批次运交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3天将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重量、注意事项等以书面通知甲方。
3.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为29,000万元。
4.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包括合同设备及安装、设备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所有工作的费用。
(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变,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3)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乙方同意甲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4)付款方式:采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1)自甲方向乙方发送该批次生产通知书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的排产计划表以及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生产通知书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投料款。
2)该批次采购订单全部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并经甲方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到货款。
3)该批次PEM制氢系统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或该批次货到现场九个月先到之日为准),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的30%的验收款。
4)剩余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10%为质量保证金。其中:乙方向甲方开具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期限为甲方签署该批次PEM制氢系统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的5%的质保金。待该批次PEM制氢系统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正式财务收据,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的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如果乙方在质保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从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从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中追索,剩余部分在质保期届满后予以返还。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大安绿氢公司与长春绿动公司进行的PEM制氢设备供货业务为大安绿氢公司提供必要的制氢设备设计、生产、安装及调试等服务,不存在损害吉电股份及其他股东行为,不影响吉电股份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吉电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3年1月30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了我们,同时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获得了我们的认可,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长春绿动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自主研发的“氢涌”PEM电解水制氢装备,经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鉴定,总体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大安绿氢公司将PEM制氢设备委托长春绿动公司生产制造、安装及调试。可提高先进技术设备迅速转化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示范项目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一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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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本次会议审议1.00、2.00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提案1.00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三、出席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2.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3年4月4日上午10:30一11:30,下午13:30-16: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三)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雪
联系电话:0431一81150933
传真:0431一81150997
电子邮箱:gaoxue@spic.com.cn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五)其他事项
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875,投票简称:吉电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人(或单位)出席贵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议案按下表所示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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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格示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股东账户卡号:
持股性质:
持股数量:
授权有效期限为1天。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1〕SCP97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关于公司超短期融资券获得注册的公告》(2021-030)。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完成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5天,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2.30%。2023年3月16日,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已经全额到账。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未来到期的有息负债。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