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603219 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司现就上述公告中的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根据解释15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解释15号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未发生试运行销售,故不存在追溯调整。公司2022年未发生相关业务,不涉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时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故不存在对2022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公司2022年未发生相关业务,不涉及相关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2年的财务报表无影响。对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0月27日、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