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3月21日、3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与战略规划部
收件人:杨思奇
收件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323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24日,即2023年3月2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该机构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若委托人进行多次有效授权,则以最后一次委托授权为准,若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开始持续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若恢复该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获表决通过,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亦不再恢复。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次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约定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此授权委托书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终止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开始持续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若恢复该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亦不再恢复。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次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