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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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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23-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场内简称“国家电投”,扩位简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基金代码:508028)将于202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3年3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8-10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年3月29日

公告日期:2023年3月2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3年3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2023年3月11日刊登在上述网站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产品信息

1、基金名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4、基金场内简称:国家电投(场内扩位简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

5、基金代码:508028

6、存续期限: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或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1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份额总额:800,000,000.00份(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8,794,984.00份(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不含有锁定安排的份额)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3月29日

11、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新能源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与主要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且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如: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反向吸收合并失败的风险、本基金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使得本基金的成立和存续面临法律和税务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如:基础设施项目政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未取得海底电缆施工许可批复文件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的评估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借款相关风险、不可抗力、极端天气和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发电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代表“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发电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取得项目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

本基金初始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下:

表1 滨海北H1项目、H2项目概况

表2 配套运维驿站项目概况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 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6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合同期限: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或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1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含)。

5、发售价格:人民币9.800元/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根据事先签订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本基金场外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

(3)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基金已收到首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40,000,000.00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100,600.45元,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份额。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3年3月1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于季度结息后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3年3月20日获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3月2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800,000,000.00份。

(二)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本基金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注:

(1)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基金份额7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30%部分的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场内份额限售业务,限售信息详见如下表格: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5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3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4、场内简称及代码:国家电投508028(扩位简称: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

5、基金代码:50802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8,794,984.00份(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不含有锁定安排的份额)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业务后进行场外份额转让。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中“(二)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6860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61.8075份。其中,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617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2,070.400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59,505,875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94.9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0,494,125.0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5.06%。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724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9050%。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含)。

(三)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营

联系电话:010-57760082

2、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为管理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设置了独立的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主要负责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投资、管理以及运营。同时,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协调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产品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市场各部等多个部门和业务条线推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全部事宜。

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现有人员共计10名,在REITs及类REITs、资产管理、会计以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其中,5人具备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2人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数量和经验上满足要求。

4、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195名员工,其中管理团队共7人,投资研究人员有62人,市场营销人员有54人,后台营运人员有72人(包括风险管理部、稽控合规部、销售支持部、产品部、运营管理部等)。

5、相关研究、投资管理或运营经验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都设有专业投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中均包括不动产研究人员,具备不动产研究经验。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发起设立多只不动产/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6-2022年,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行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共计4个,发行规模24.04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融资租赁ABS、小贷ABS、供热收费收益权ABS,类REITs等。截至2022年末,存续期资产支持计划共计1个,未到期本金余额2.12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起设立多只不动产/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4-2022年,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行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共计291个,发行规模3,630.86亿元。截至2022年末,由中信建投证券管理的存续期资产支持计划共计111个,未到期本金余额1,314.79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融资租赁ABS、应收账款ABS、小额贷款ABS、收费收益权ABS、CMBS、类REITs等。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小额贷款、收费收益权、商业不动产以及基础设施等。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建立了对专项计划的专人跟踪和管理机制,负责其存续期管理工作,并由质量控制及项目管理人员对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和监督,切实履行专项计划管理人存续期管理职责。相关产品均合规运营管理,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营,中国籍,1989年10月生,哈尔滨商业大学管理学硕士,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公司金融业务部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金融部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2020年8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投资管理基金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

刘志鹏,中国籍,1981年11月生,鞍山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工程师职称。曾任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设计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中广核(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运营部高级经理。2022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运营管理基金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徐程龙,中国籍,1988年3月生,清华大学工程硕士,工程师职称,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曾任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商务经理,ED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监。2022年6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部运营管理基金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5号新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2、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刘彤,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7年金融从业经历,先后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和养老金业务部工作,2014年9月任总行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2018年12月起主持养老金业务部工作,2020年7月任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6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其中10年专职负责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工作,在资产托管、养老金业务领域经营管理、制度建设、营销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年金计划建立和年金基金管理有着深入的研究,参与了大量的法规起草、修改工作,直接参与为电力、烟草、铁路等行业性大客户提供年金咨询、培训和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在大型企业建立和实施年金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卢佳,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一处处长。16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05年4月任职于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先后任委托二处高级经理,内控与交易监督处高级经理,信息与增值服务处副处长,营运一处副处长、处长。在托管业务指令处理、证券结算、交易监督、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韩奕,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二处、营运三处处长。19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02年8月任职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2004年10月起任职于总行资产托管部,先后任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营运一处处长、营运三处处长、营运二处处长,在指令处理、参数维护、证券结算、会计核算等托管营运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3、基础设施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是最早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托管机构,自2005年首批参与试点以来,在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领域先后托管了2005年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06年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5年衡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5年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5年合肥热电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6年铜仁供水公司供水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6年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7年贵阳公交经营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7年遵义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7年阆中天然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8年中节能嘉实2号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8年云南交投嵩功高速车辆通行费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9年山西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9年遵投集团供水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9年川投航信停车场PPP项目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9年四川高速隆纳高速公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0年中交路建清西大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0年中能建投风电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项目、2020年中水五局剑门关站前广场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1年亦庄控股产业园区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1年世博发展集团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1年天风-得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1年国家能源集团、能源保供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22年深圳特区建发集团科技园区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截至2022年9月末,累计托管规模372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余彦平、刘雅星、刘睿

电话:010-86451678

传真:010-56162085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本基金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22日(本基金合同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合同生效日至本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持有贵金属。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日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因此不存在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22日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3年3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3年3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3年3月21日发布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3年3月21日发布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三)2023年3月21日发布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在本基金上市后,基金托管人承诺严格遵照《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各项要求;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附件: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基金合同对战略投资者的限售安排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10) 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要约收购的程序或义务;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业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 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 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 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 法律法规及基金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12) 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等事宜);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13)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4) 根据基金合同和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及服务报酬;

(15)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SPV所享有的相关股东权利;

(17) 决定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含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不包括扩募);

(18) 决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未超过基金净资产5%(含5%)的关联交易;

(19)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扩募等业务规则;

(20)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证券经纪商、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审议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的新增对外借款;

(23) 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但以下情形例外: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履行公告程序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4) 因本基金持有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标准条款项下应由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审批决定的下述事宜:

a)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延期;

b)决定是否终止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c)决定扩募方案;

d)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在资产支持证券清算时,审批决定资产支持证券清算方案;

e)决定修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的重要内容;

f)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需要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

g)发生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需要更换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

h)其他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重要事项。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权益且不增加其义务情况下,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管理部门或承担类似职能的部门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依法承继现有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且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不再具备担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所需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无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25) 因本基金持有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SPV、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SPV、项目公司章程项下应由股东审批决定的下述事宜:

a)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进行的项目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b)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c)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作出决议;

d)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f)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h)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i)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j)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k)修改公司章程;

l)其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审批决定的事宜。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6) 筛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购买标的,进行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如需),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27) 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如需),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28) 在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的情况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9)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中国证监会注册申请、基金备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等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9)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漏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漏,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1) 按《基金合同》的要求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基金法》《基金合同》的要求,为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3)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6) 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向基金托管人移交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根据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如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下转1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