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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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2023-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蓝科技”)于2023年3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公司获悉,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严格督促相关方持续履行其做出的承诺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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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首先,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另外,鉴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关于天津滨海农商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应泽从、鲁军、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友公司”)、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京蓝公司”),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北方园林因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讼,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对于二审判决结果,北方园林认为本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北方园林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并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书,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及可行性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承诺主体将依据承诺内容继续积极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