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2版)
3、公司向海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废石,根据双方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共计销售金额39.24万元,较年度预计金额超过31.24万元。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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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额范围内,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可实现内部调剂(包括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间的交易),亦可将相关额度分配给同一主体控制下的其他新增关联交易主体使用。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复星高科
注册资本: 48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启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投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信息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承接本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钟表眼镜、工艺礼品(文物除外)、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具、电子产品、建材、装饰材料、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郭广昌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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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钢股份
注册资本:616,200.2911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经营范围:一般危险化学品、3类易燃液体、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类第1项毒害品(不含剧毒品,不含农药)、8类腐蚀品(所有类项不得储存)的批发;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销售;焦炭及其副产品生产;钢铁产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钢铁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品业务;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钢股份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的规定,南钢股份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南钢有限
注册资本:227,963.72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钢材、钢坯、其它金属材料及其副产品的销售;自产产品销售;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生产;机械加工;冶金铸造;钢铁产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机械设备修理、修配;开展技术合作、来料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计算机系统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钢有限系南钢股份全资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的规定,南钢有限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4、南钢经贸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3302、3308室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机械设备、零部件、仪器仪表、金属材料、焦化副产品、冶金炉料、耐火材料、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冶金机电设备及材料、零部件销售;煤炭批发与零售;技术服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钢经贸系南钢股份全资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的规定,南钢经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5、鑫智链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卸甲甸宁钢路77号综合楼五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姚永宽
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及采购、运输、劳务用工、大型机械修理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监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电信业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工器材、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消防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通用设备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通讯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鑫智链系南钢股份全资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的规定,鑫智链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6、江苏金恒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5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福存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终端计量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终端计量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金恒系南钢股份全资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苏金恒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7、海钢集团
注册资本: 10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
法定代表人:周湘平
经营范围:多金属矿勘探,白云岩矿的开采加工,矿石产品、橡胶制品的销售,采石、石料加工,矿山复垦,橡胶种植,旅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由房产租赁,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
海钢集团系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海钢集团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8、海南盈峰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垦一横路1号中科院幼儿园昌江润和实验园4#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宏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海南盈峰建材有限公司系海钢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海钢集团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各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在与公司业务往来中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持续、正常进行所需,具体详见本公告“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之“(三)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价格的,交易定价参考关联方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对于确实无法采用前述方法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关联人拥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和渠道优势,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通过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及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故上述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
(二)交易的公允性
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以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业务模式导致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0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3月 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即期余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业务,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票据池业务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合作银行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4、实施额度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担保形式及金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公司在收取账款过程中,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不断增加,随着销售结算和经营积累,公司持有大量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常以商业汇票结算。
1、收到商业汇票后,公司可通过票据池业务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减少公司对商业汇票管理的成本;
2、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汇票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信用证及贷款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据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汇票、信用证及贷款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上述票据池业务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票据管理成本,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由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业务期限内票据池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优化财务结构,减少各类票据管理成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即期余额不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业务。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2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委托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市场信用级别较高、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信托理财等理财产品。
● 投资金额: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委托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期。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业务经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择机、分阶段进行委托理财。
(二)投资金额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投资计划,结合公司当前资金结余情况,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市场信用级别较高、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信托理财等理财产品。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委托理财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次授权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前次授权自有资金理财额度自动终止。
(六)委托理财受托方
公司将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公司与购买产品的受托方、理财产品发行方、最终资金使用方等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程序
公司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委托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相关理财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已制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和投资产品,主要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发行主体及优质的发行产品,审慎评估每笔投资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并及时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产品净值变动情况等,如评估发现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闲置自有资金的委托理财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属于日常资金管理活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合理适度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量资金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利息与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3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为基础初步测算,预计增加2023年度利润总额413万元。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规定,公司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各类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了复核和重新确定。
目前公司会计估计中的“无形资产一软件”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3 年。公司正在建设用于生产、运营管理的软件系统,该系统可长期使用,并可模块化、持续迭代,也不与特定硬件绑定,预计可长期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公司现在执行的“无形资产一软件”预计使用年限与建设形成的无形资产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不匹配,为更加客观反映公司“无形资产一软件”的摊销期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需要对该类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依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软件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重新确定,折旧年限由3年调整为3-10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估计
变更前相关无形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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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变更相关无形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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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为基础初步测算,预计增加2023年度利润总额413万元。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部分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全面、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与其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资产管理的需要。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全面、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与其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资产管理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无形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29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