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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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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6版)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调整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以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公司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12个月)截止日止。除上述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尚未结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本次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5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0,883,265股的0.01%。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12 月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由65人调整为 135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3 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17日,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9月16日届满。

(二)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63,559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5日

2、登记日:2021年9月17日

3、解除限售数量:63,559股

4、解除限售人数:101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预留授予的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3,559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容百科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8,21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0,883,265股的0.03%。

●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45万股,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101%。

3、授予价格:36.48元/股。

4、激励人数:135人。

5、具体的归属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 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12 月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由65人调整为 135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3 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注: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的计算分母为首次授予850.00万股与此次预留授予45.00万股之和。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0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8个月为第一个锁定期。在满足相关归属条件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5日,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于2023年1月4日届满。

(二)2020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归属期的各项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已届满,10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共计128,219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128,219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128,219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03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5日。

2、归属数量:128,219股。

3、归属人数:103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36.1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容百科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将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28,219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0,883,265元增加至人民币451,011,484元,总股本由450,883,265股增加至451,011,484股。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增加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尚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23.9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36.3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若公司或激励对象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锁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3,728股;预留授予的60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868股。

综上,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596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453股不得归属;预留授予的61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765股不得归属。

综上,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8,218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为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23.71元/股。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393,491.16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50,994,888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7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9)。

4、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63.5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114.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若公司或激励对象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锁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030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75,727股不得归属,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75,727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为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63.31元/股。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027,819.3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50,962,858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的情形,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596股,回购价格为23.71元/股。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030股,回购价格为63.31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51,011,484股变更为450,962,85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451,011,484元变更为450,962,858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

2、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5月13日

每个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3、联系人:潘芳勤

4、联系电话:0574-62730998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8日

至2023年4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5、6、8、9、10、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以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邮件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3年4月13日17:00,邮件中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成功。通过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

4、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3年4月13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芳勤

联系电话:0574-62730998

电子邮箱:ir@ronbaymat.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