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和润39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惠升和润39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22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22]3252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9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接受金融机构自营账户认购,如未来本基金接受金融机构自营账户认购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本基金募集期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20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部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不受前述单日1000万元限制,其中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10.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惠升和润39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risingamc.com)。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588)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9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杠杆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于保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也存在净值波动的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该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惠升和润39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7805
基金简称:惠升和润39个月封闭债券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9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4.基金的存续期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9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20亿份。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接受金融机构自营账户认购,如未来本基金接受金融机构自营账户认购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销售机构
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8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募集份额总额的80%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即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平台),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部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本公司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3.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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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0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额。
5.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不受前述单日1000万元限制,其中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直销中心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业务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3)指定的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签字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个人)》;
5)提供填妥并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提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加盖印鉴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印鉴;
3)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印鉴(仅适用于金融机构);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印鉴;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印鉴;
6)机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加盖印鉴;
7)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印鉴;
8)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加盖印鉴;
9)《印鉴卡》(一式两份);
10)开通邮件、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惠升基金电子交易协议书》,加盖印鉴(一式两份);
11)填妥的加盖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
13)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4)填妥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名。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印鉴;
2)汇款凭证;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4)填妥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印鉴。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1)直销中心账户信息
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976211
大额支付行号:309290000107
(2)电子直销平台汇款交易账户信息
个人投资者在电子直销平台以“汇款交易”方式认购基金的,请使用其预留银行卡在银行端以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方式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汇款交易业务收款账户:
户名: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2050775
大额支付行号:309290000107
5.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清算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清算账户。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5: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15: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完成支付。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5)本公司不接受投资人使用现金认购基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4.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募集份额总额的80%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年9月28日
电话:40000055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兰昱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年9月28日
客服电话:4000005588
直销电话:010-863291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兰昱璇
网址:www.risingamc.com
(2)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直销网站www.risingamc.com和管理人指定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斌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海二路33号腾讯海滨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陈龙鑫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登记机构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电话:40000055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晓霞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张晓阳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9日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