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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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3-025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6号)核准,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9名特定对象发行了763,358,77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6.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5.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481,132.0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9,518,863.8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110014号)。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5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快速切入新能源电池铝箔赛道,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3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由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江阴新仁铝箔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0万吨电池铝箔项目”,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以江阴新仁铝箔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11日、2023年3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3-008、2023-009、2023-024)。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甲方三:江阴新仁铝箔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塘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一: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甲方三:江阴新仁铝箔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三“年产20万吨电池铝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顾翀翔、顾培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1》;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2》;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