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

2023-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23-01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018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公司向“省七建”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3,255余万元,并已执行完毕。因发现新的证据并认为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公司申请再审,该案由哈尔滨市中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2888号】,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审判决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内容及判决结果如下:

二、与本案有关的涉诉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原审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原审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人,公司董事长。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涉案金额3,000万元。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

2、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3、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黑民终221号】),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32号、临2017-033号公告)

4、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9,042,402.1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56号公告)

5、款项划扣的情况

2018年12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黑01执938号】,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内29,015,767.45元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账户内3,538,637.10元,合计32,554,404.55元被扣划。

6、款项划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扣划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诉讼再审申请事项及再审受理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再审申请事项及省高院裁定如下: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省高院签发(2021)黑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诉讼再审民事裁定结果

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及《关于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项目阶段性核算会议纪要》无效;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及施工现场交付给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900元(已预交755,969.03元,退还610,069.03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900元,反诉费54,1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50元(已预交95,900元,退还4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综合判断后采取各种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