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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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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9日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根据《决议生效公告》转型安排,自2023年3月30日起,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2023年3月29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的原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统一变更登记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完成变更登记后的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代码不变。

自2023年3月30日起(含该日),原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持有的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情况。

二、《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个为期6个月的封闭期后,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自该开放期结束后的第8日(即2023年3月30日)起,原《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本基金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持有的原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持有期限加上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xa.com)的《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x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及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最新的《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

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对每笔有效申购的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该份额的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6个月对日,若6个月后无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可以办理赎回的开始日期可能不同。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就该等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申购时,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或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不设置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置最低赎回份额下限。

2、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不设置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滨江大道518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销售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

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3、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 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