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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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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八、备查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09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0,874,459.68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2,476,849,266.95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1,662,880,135.80元,货币资金和理财余额3,258,225,489.95元。

为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所需资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定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截至2023年3月29日,公司总股本71,866,86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5,600,586.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2022年前三季度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占2022年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83.63%。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出席7人,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成果、资金情况、未来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出席3人,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上网公告附件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1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关联交易事项经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投资相关业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将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因业务需要产生,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516,238.00元,未超过已经审批的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

公司2022年度各类别关联交易金额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根据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

1、截至2023年3月29日,徐超控制的法人包括:厦门诺惟合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诺惟启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诺惟协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诺惟启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诺惟合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诺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诺惟启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诺惟合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诺惟控股有限公司。

以上主体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主要从事文化创意领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动漫及其他文娱领域),公司可能因出售、购买资产,共同投资,委托资产管理,放弃优先受让权/增资权等与上述关联方发生交易。由于交易的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仅列示了可能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主体,具体以徐超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准。

2、因上述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徐超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吉相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相股权”)执行董事、经理,出于谨慎性原则,在对外股权投资业务中,公司将上述主体视作关联方。公司关联方范围可能受到徐超控制主体变化的影响。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厦门诺惟合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诺惟合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1月5日,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2、厦门诺惟启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诺惟启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2年2月9日,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379号D71室。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3、厦门诺惟协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诺惟协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0年11月27日,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厦门诺惟启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诺惟启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8日,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379号D67室。经营范围为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品牌管理;融资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厦门诺惟合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诺惟合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7日,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经营范围为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厦门诺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诺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法定代表人为徐超。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厦门诺惟启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诺惟启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2年1月10日,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379号D69室。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厦门诺惟合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诺惟合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0年12月3日,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厦门诺惟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诺惟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3日,注册资本为3000.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因上述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徐超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吉相股权执行董事、经理,出于谨慎性原则,在对外股权投资业务中,公司将上述公司或合伙企业视作关联方。

(二)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投资相关业务。与关联方发生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发挥投资与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六、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11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概况

(一)投资目的

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

(三)投资范围和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筛选发行主体,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国债逆回购、银行及券商发行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四)实施方式

提请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自有资金现金管理计划、选择合格的投资产品、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

二、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情况

1、收益风险:尽管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理财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类产品在持续期间不可提前支取,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3、政策风险: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投资、赎回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资金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考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稳健型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稳健型产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12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任期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及实际审计业务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5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中,毕马威华振2021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吴惠煌先生,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吴惠煌先生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诗剑先生,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诗剑先生2010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凌云女士,199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凌云女士1995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情况及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事前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任期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及实际审计业务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13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蔡露茜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日常工作,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蔡露茜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蔡露茜女士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露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蔡露茜女士简历

蔡露茜,女,1990年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曾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历任分析师、经理、高级经理,2021年12月加入公司证券部。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1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69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0.96%,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5.83%;预留3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0.04%,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4.1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年1月4日

注册地址:厦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4号1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71,864,552元

法定代表人:卢竑岩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数字内容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互联网出版;动画、漫画设计、制作;其他未列明电信业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图书批发;报刊批发;音像制品批发;电子出版物批发;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文化用品零售;互联网销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4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69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0.96%,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5.83%;预留3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0.04%,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4.17%。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职工人数663人的比例为7.39%。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是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07.09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407.0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07.0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399.47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网络游戏创意策划、研发制作及商业化运营的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公司深耕游戏市场,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积累,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技术研发实力不断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丰富。为顺应行业研运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公司立足自主创新、自主研发并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研发及运营的多款游戏获得良好的口碑与较高的人气。

为了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激励计划在以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和业务团队,该部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管理、技术、市场工作,对于公司研发及运营业务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游戏行业是文化创意产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的折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实施本激励计划虽会产生股份支付费用,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07.09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407.09元/股。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2020年12月31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0年12月31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可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行权6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国际数据公司联合发布的《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19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308.8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581.1亿元,同比增长18.0%。

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7,037.19万元,同比增长31.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919.01万元,同比增长11.93%。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或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2021年、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25%、35%。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主业的行业状况、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短期经营目标、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力求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不得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以修订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 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吉比特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行权价格定价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下转1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