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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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3-005
债券代码:143743 债券简称:18公用 04
债券代码:175800 债券简称:21公用01
债券代码:138999 债券简称:23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3年3月22日以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有效行使表决权票数9票。本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8《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2,591,144.51元,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70,799,407.4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进行分配,预案如下:
按照母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7,079,940.74元,加上2021年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1,670,087,739.31元,减去2022年度已分配147,621,733.75元,合计可供分配利润1,676,185,472.24元。以2022年末总股本2,952,434,675股为基数,每10股拟分配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88,573,040.25元,结存未分配利润1,587,612,431.99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事项尚须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具体实施办法与时间,公司另行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报全文和摘要》(2022年年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7《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1)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等采购天然气和LNG以及工程施工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2)同意本公司子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5)同意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及劳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6)同意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史平洋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7)同意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8)同意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 票。
9)同意公司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0)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2)同意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8《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9《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持续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5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1《关于续聘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等审计工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12《关于2022年度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董事会意见: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3《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公告》);
董事会意见: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与核销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境外债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16《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境外债的议案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4《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规模
不超过35亿元,并可以分期发行。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15《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35亿元,并
可以分期发行。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提名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汪宝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史平洋先生、金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姜国芳先生、李颖琦女士、刘峰先生、杨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非执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审核。以上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候选人简历及独立非执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见附件)。
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名。
公司董事会对王开国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深表感谢。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1)《关于提名杨国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 票,弃权 票。
2)《关于提名梁嘉玮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关于提名汪宝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关于提名史平洋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5)《关于提名金永生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6) 《关于提名姜国芳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7)《关于提名李颖琦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8)《关于提名刘峰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9)《关于提名杨平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2023-017《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24、审议通过了《联交所ESS变更主要授权人的议案》。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此外董事会还确认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聘请香港嘉源律师事务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港交所上市规则培训。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国平:男,1956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第三届会长。
梁嘉玮:男,1973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金融)。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汪宝平:男,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史平洋,男,1974年出生,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燃气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金永生:男,1964年出生,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秘书长。
姜国芳:男,1957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申万巴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申万宏源集团副总经理、 顾问。具有扎实的证券业务知识和基金管理经验。
李颖琦,女,1976年出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峰,男,1968年出生,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中国民艺法律服务中心特聘专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上海市消保委“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多次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论证会成员。曾任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平:男,1969年出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资产管理30人论坛理事。曾任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CEO兼总裁、香港赛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上海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姜国芳、刘峰、杨平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 月23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李颖琦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 月 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姜国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国芳
2023年3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颖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颖琦
2023年3 月22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峰
2023年3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平
2023年3月23日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3-007
债券代码:143743 债券简称:18公用 04
债券代码:175800 债券简称:21公用01
债券代码:138999 债券简称:23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燃气: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南通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上海燃气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大众运行物流: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集团: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企管: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众河滨: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众保理:上海大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大众融资租赁: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1)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及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3)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4)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5)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及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6)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7) 因办公需要,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8)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9)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委托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大众河滨对本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10)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11)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12)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3、公司4名独立董事王开国、李颖琦、刘峰、杨平对有关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表示同意,并在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上海大众燃气是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0%股份,同时上海燃气持有上海大众燃气50%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海燃气作为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且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是上海燃气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及劳务、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租赁办公场所、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燃气集团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及劳务、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以及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众河滨系大众企管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委托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上海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2)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会议召开之前,我们事先认真了解了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等租赁办公场所;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物资采购;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办公需要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本公司委托大众企管理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商业保理与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商业保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大众企管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上述事项均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通过该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保障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故此项交易是必要的。
(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下属子公司运行物流,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租赁办公场所;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办公需要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议案所列交易事项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和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且将持续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有限公司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交易定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定;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上海燃气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办公需要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按市场公允价双方商定租赁等金额,委托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服务费金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服务费金额。有关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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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一、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3、法人代表:王者洪
4、注册资本:人民币133,333.3333万元
5、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6、主营业务:燃气经营,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燃气设备、燃气用具等。
7、成立日期:2018.12.27
8、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009室
9、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332,160.46万元,净资产744,168.6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090,314.79万元,净利润-291,105.51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合并口径)。
关联方二、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控股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人代表:李庆丰
4、注册资本:人民币419,990.00万元
5、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营业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天然气管网及其输配设施(含西气东输),投资改造、管理煤气管道、煤气制气企业。
7、成立日期:2004.2.12
8、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958号1008室
9、截止2022年12月31日,燃气集团总资产1,240,047.00万元、净资产1,064,762.00万元、营业收入53,425.00万元 、归母净利润170,103.00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三、上海燃气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燃气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 唐奕春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
5、主要股东: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6、主营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
7、成立日期:2022.9.30
8、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4楼402室-5
9、暂无审计数据。
关联方四: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赵思渊
4、注册资本:人民币15,900.00万元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6、主营业务: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
7、成立日期:1995年03月10日
8、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S区182室
9、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189,547.01万元、净资产73,119.1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1,305.11 万元、净利润 1,499.03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五、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毛一松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营业务: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等。
7、成立日期:2003年07月18日
8、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88号3幢102室
9、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742.05万元、净资产458.0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21.29万元、净利润21.14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六、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3、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2楼
4、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22楼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7、注册资本:人民币236,412.2864万元
8、主营业务: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省际包车客运)、相关的车辆维修(限分公司经营)等。
9、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004,479.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37,217.25万元,营业收入216,313.47万元、净利润-23,701.35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二)关联关系说明
1、鉴于上海大众燃气是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0%股份,同时上海燃气持有上海大众燃气50%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海燃气作为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10%以上股份的法人,且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是上海燃气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2、鉴于燃气集团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及劳务服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3、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事项以及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4、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众河滨系大众企管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本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5、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6、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7、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具体如下:
1、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定购销价格。
2、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运输服务及劳务金额。
3、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租赁办公场所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金额。
4、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经营服务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采购金额。
5、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运行物流为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提供运输等劳务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运输服务金额。
6、本公司子公司大众燃气向本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物资及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采购金额。
7、本公司及子公司向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金额。
8、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金额。
9、本公司委托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大众河滨对本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服务费金额。
1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本公司联营企业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金额。
1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金额。
12、本公司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金额。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可以保障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签署协议等交易相关工作。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和董事会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下转2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