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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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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3版)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建荣女士、质量复核合伙人黄鸣柳女士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巍先生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建荣女士、质量复核合伙人黄鸣柳女士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巍先生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由于2023年的审计范围和业务量较2022年有一定变化,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的2023年度审计费用需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范围、工作量等情况,与其协商确定。 普华永道中天2023年内控审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8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已经出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股份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的审计工作安排有序,制订了较为周密的审计计划,人员组织合理,沟通顺畅,能够通过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内部控制相关标准采用的适当性,能够根据达成一致的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所有审计程序及汇报审计工作结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和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在执行公司2022年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委员会对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普华永道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普华永道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过去五年很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的内控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以及中期审阅工作,完全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能够依法承担因执业过失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致认可普华永道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聘用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用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聘用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普华永道”)均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普华永道不存在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能够依法承担因执业过失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本次聘用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3月29日至30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用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聘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3-010

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属 2023年第 1 次定期会议(2023年度总第4次)〕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23年3月21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董事长陈云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委托陈文健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执行董事、总裁陈文健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支付2022 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支持研究经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支付2022 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支持研究经费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云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为云南省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PPP项目股东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A股年度报告及摘要、H股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公司总裁兼任公司控股股东一一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的履职情况作出说明,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陈文健先生在担任公司总裁且兼任控股股东总经理期间,能够优先履行本公司总裁职务,集中精力于推动中国中铁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忠实、勤勉、尽责,处理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没有辜负公司董事会和股东的信任,不存在因上述兼职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要求。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A股2022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A股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H股2022年度业绩公告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61.28亿元。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的《中国中铁关于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方案的公告》(临2023-011)。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1.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2023年3月30日公司总股本24,752,195,983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950,439,196.6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2.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理A股及H股现金分红事宜,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3.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的《中国中铁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临2023-012)。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的《中国中铁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3-013)。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股份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合称普华永道)分别担任公司2023年度境内和境外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范围、工作量等情况,与普华永道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3.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的《中国中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 2023-014)。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2022年度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暨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中国中铁2022年度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暨社会责任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2023年度绩效合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报酬、工作补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2023年度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中国中铁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中国中铁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80万元人民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的《中国中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 2023-014)。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奖惩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3-012

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

● 本次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年度现金分红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82%,低于30%,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经营模式,公司用于维持日常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积累适当的留存收益,解决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问题。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2022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8,408,144,168.91元,加上本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24,393,480,424.54元,扣除上一年度现金分红及永续债利息6,648,407,436.94元,扣除按照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439,348,042.45元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93,713,869,114.06元。经研究,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2023年3月30日公司总股本24,752,195,983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950,439,196.60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82%。

本次利润分配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1,275,811,588.5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3,713,869,114.06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4,950,439,196.6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所处行业为建筑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市场竞争态势日趋激烈,行业毛利率普遍较低,清洁能源、绿色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新兴领域将成为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从“十四五”规划看,国家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将形成基建领域新的增长点,为建筑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今年财政政策将加力提效,在赤字、专项债、贴息等工具的综合运用下,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将保持高位增长,公司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机遇期。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抓住疫情后国际市场复苏需求和“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有利契机,深度拓展海外市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建筑产业集团。2022年公司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再创历史新高,世界500强排名升至34位,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司仍处于战略机遇期和战略转型升级期,将加快实现从债务驱动型发展向积累驱动型发展转变,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近年来,公司净利润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为股东创造了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3.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11.20%,创历史最好水平。随着公司加大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力度,积极培育壮大新业务,主动开启增长“第二曲线”,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目前世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客观上需要保存留存收益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及战略发展需求,公司需留存充足的资金以保障生产经营能力,促进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支持公司抢抓发展机遇、持续深化公司战略转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等方面。公司将在筑牢传统业务发展优势的基础上,结合主业和市场需求孵化培育新优势业务,加大资金投入,培育壮大新业务,推动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从而实现对股东长期持续稳定的回报。

三、现金分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等因素,虽然现金分红会导致公司部分现金流出,但公司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致力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及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至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考虑了企业所处的建筑行业特点、公司的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和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2.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保持稳定增长,约占当年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82%,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3-013

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至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 关于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对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根据解释15号规定,关于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相关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司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公司已按照解释16号中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规定列示。

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关于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对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公司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公司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汇总结果分析,上述解释15号关于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的相关规定、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相关规定、解释16号关于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规定公司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