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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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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90版)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根据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拟定,按现行总股本计算的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23%,同时考虑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安排,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现金红利金额不变,即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1元(含税),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根据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后拟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5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李惠琦。截至2022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5名,注册会计师1,27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2021年度业务收入25.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13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88亿元;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37.68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5.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闫磊,注册会计师,200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十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静,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为数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力,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与致同所协商确定。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2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5万元,审计费用总额为255万元,与上年审计收费相同。

2023年度,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在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独立、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7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96号《关于同意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562,55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47.79元/股,增加股本49,562,556股。

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368,594,551.2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92,660,000.00元,本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实收募集资金款项为2,275,934,551.24元,扣除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26,980,126.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48,954,425.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1)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投入募投项目资金1,501,912,029.43 元,2022年投入募集资金507,698,613.88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2,009,610,643.31元。

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34,525,310.58元,其中银行存款74,035,803.42元,可转让大额存单60,000,000.00元,结构性存款190,000,000.00元,国际信用证保证金10,487,529.51元,券商收益凭证资金账户流水季度结息余额1,977.65元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及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及2021年3月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除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之外,另有10,487,529.51元资金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立的与募集资金账户关联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用于募投项目国际信用证开立;有1,977.65元资金存放于华泰证券开立的与募集资金账户关联的券商资金账户中,系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时资金账户流水的季度结息余额。

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度利息及理财收入16,482,949.46元,已扣除2022年手续费2,203.53元。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531902278110905专户存储余额313,379,950.03元包含可转让大额存单60,000,000.00元,结构性存款190,000,000.00元。

三、2022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519.6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110ZA4095号《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9,519.63万元。目前,公司已完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519.63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将最高不超过3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该3亿人民币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赎回的可转让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合计250,000,000.00元,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时资金账户流水的季度结息余额为1,977.65元。尚未赎回的可转让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天津募投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同意调整“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天津项目”)的终端产品生产线的建设规划,暂不建设透明质酸次抛原液、透明质酸洗眼液等终端产品生产线,该议案亦获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及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健康产业园项目”)部分产能规划进行调整并增加相应投资总额,该议案亦获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及2022年9月20日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天津项目及健康产业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熙生物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熙生物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熙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2022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注1、华熙生物研发中心提升改造项目非新建项目,一直处于使用状态。

注2、华熙生物研发中心提升改造项目,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及新产品研究,在产业链上游巩固技术优势,产业链下游扩大行业应用,不断增加公司的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从而保证公司的科技力、产品力、市场力,间接提升公司的长远盈利能力,故存在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的情况。

注3、公司研发中心提升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部分按规划用于功能多糖及生物活性物等原料研发方向、功能性护肤品研发方向等,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收入持续增长,各研发方向上的研发项目数量及费用投入持续增加,公司将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均用于规划的研发项目方向。截至报告期末,华熙生物研发中心提升改造项目累计投入金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10,536,366.80元,系该项目募集资金部分利息收入继续用于研发项目投入所致;截至报告期末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104.06元(含2022年下半年交易对方的一笔退款),系该项目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注4、截至报告期末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天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28,988,938.00元,系该项目募集资金部分利息收入继续投入天津项目所致。天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增多,主要系:(1)由于项目地块靠近海边,土层承载力无法满足建设需求,需要对地基额外进行打桩处理,与地基等相关的建筑工程费大幅增加;(2)由于疫情及物价上涨原因,工程建设实际支出较当初预算有所增加。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截至报告期末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0,411,636.48元,系该项目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注5、天津项目本年度实现的效益(即该项目实现收入)包含公司使用天津项目产线共线生产的其他生物活性物。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8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77.59元/股调整为77.10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116元/股调整为115.5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核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9)。

3、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2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在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派息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9元(含税),前述现金红利已于2022年5月16日发放完毕。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77.10元/股,即P=77.59元/股-0.49元/股=77.10元/股;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115.51元/股,即P=116.00元/股-0.49元/股=115.51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77.59元/股调整为77.10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原116.00元/股调整为115.51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及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归属数量、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熙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