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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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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7版)

2023-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以上文件报送以 2023年4月20日下午 17:00 时以前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3年4月20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3、 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公司办公楼四楼投资管理部。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2、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公司办公楼四楼投资管理部。

3、联系人:陈学谦

4、联系电话:0519-85122303

5、联系传真:0519-85173950-23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3年3月2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唐志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讨论并总结了2022年度全年的工作情况,形成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公司董事长唐志华先生报告的《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分别就2022年度工作情况做了总结,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551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利润(母公司)为人民币262,241,740.78元,提取盈余公积金人民币26,224,174.0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689,823,953.94元,扣除2022年已分配2021年度现金红利112,454,301.00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813,387,219.64元。

按照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给广大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收益,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87,301,971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6,190,591.3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意公司编制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资金额度包括截至2023年3月30日公司已购买但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常州投资设立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将持有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设立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700万元,持股比例为35%。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士签署相关合作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鉴证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董事会决议中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相关事项。

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13,387,219.64元。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87,301,97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6,190,591.3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1.07%。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87,301,971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6,190,591.3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

1、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汇票、信用证、国际信用证、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项目贷款等融资品种。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以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自有资产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权人(贷款银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债权人(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资金需求,在授信额度内自行调整确定申请融资的金融机构及其额度,并签署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开户、销户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分批次向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授信融资等手续;

3、授信额度和品种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和品种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将前述融资资金转贷给第三方;

4、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如根据银行最终审批结果,授信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或关联交易等,公司将根据对外担保或关联交易等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另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金额将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设全资子公司名称: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 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即公司认缴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100%。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因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根据公司需要,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常州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常州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新设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具体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四)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五)经营范围:汽车饰件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六)出资方式及股权结构: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七)子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对股东负责;管理层人员拟从公司选派或从外部聘任。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更好的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具体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等尚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因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应对风险的措施

1、公司将指定人员积极跟进办理该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2、公司将利用自身经营及管理优势,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加强风险防控,积极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 投资金额: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700万元,持股比例为35%。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投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 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设立参股公司因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及战略规划需要,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拟与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出资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乙方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丙方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设立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投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7LKHFQ2N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创业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杰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04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张伟杰持有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信良好,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

2、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2AACJ66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08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创业投资;知识产权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合成材料销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中介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投资;乐器制造;乐器零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常州碳金时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嘉和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滨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启赋安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60%、15%、15%、5%、5%的股权

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资信良好,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滨江国际企业港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主营业务范围: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部件及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最终以审批机关核准为准)。

治理结构:拟设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由甲、乙、丙三方分别各推荐1名董事席位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股东会任命;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三年,由董事会聘任产生;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信息为准。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互利之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于 2023 年 3 月31日签署了《投资协议》,共同发起设立合资公司江苏纬恩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江苏韦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经营目标

合资公司的目标为仅在中国境内从事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部件及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出资情况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甲方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乙方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丙方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三)利润分配

拟分配利润由公司各方股东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四)违约责任

1、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守约方除索赔外,并有权报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股东未按协议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付应缴出资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15%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在协议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有违本协议上述约定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以其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额的2倍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

4、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或其违反、终止或声称无效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统称“争议”),各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各方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就相关纠纷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及其附件自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确立各方的法律关系,可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协议最终需经各自审批机构通过后生效。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更好的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尚不会对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参股公司,具体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等尚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因受到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应对风险的措施

1、公司将利用自身经营及管理优势,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加强风险防控,积极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

2、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三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24日证监许可[2017]267号文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7日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8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0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58,298,500.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元58,631,500.00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667,000.00元,已于2017年3月13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395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已收到募集资金入账49,966.70万元,利息净收入49.01万元,累计已支出募集资金金额49,966.70万元,其中:技术中心与试验中心升级项目为4,966.7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金额30,0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金额15,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8日证监许可[2018]28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4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4,500,000.00张,期限6年,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元7,594,000.00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406,000.00元,已于2018年6月8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23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已收到募集资金入账44,240.60万元,利息净收入46.59万元,累计已支出募集资金金额44,287.19万元,其中长沙生产基地项目为20,544.72万元;常州生产基地项目金额23,742.4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3、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38号文关于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810,515.00股,发行价为每股24.07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198,939,096.0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实际收到净募集资金金额1,188,939,096.05元,上述资金已经缴存在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发开区支行开立的1105020219000198277账户中。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为1,198,939,096.05元扣除上市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1,167,862.72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1,187,771,233.3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86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已收到募集资金入账118,777.12万元,利息净收入2,401.06万元,累计已支出募集资金金额104,689.47万元,其中西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金额34,287.70万元;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金额45,819.78万元;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金额3,686.97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金额20,895.02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6,488.71万元(含利息净收入)。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四)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西安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新泉”)使用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新泉(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泉”)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合计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后又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西安新泉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上海新泉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上海分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合计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理财产品实际购买日期在本决议有效期内即可),上述资金额度包括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已购买但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具体如下: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未达到承诺累计收益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报出。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表1-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1-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1-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报告期内未达计划进度。该项目实施主体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报告期内和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意向书》,拟购买其拟建的楼宇物业作为研发中心。目前公司已向其支付意向金 1,500 万元,其建设的楼宇物业拟于 2025 年交付。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楼宇物业的建设进度,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附表2-1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3:技术中心与实验中心升级项目建成后主要为本公司提供研发服务,使本公司产品研发实力进一步提升;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将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新的动力。以上投资项目设计公司经营总体而非一个单独方面,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附表2-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3:根据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沙生产建造基地扩建项目建设期后第一年经济效益为143.82万元,第二年为1,906.89万元,之后年份稳定在2,711.40万元。由于项目未达到测算内部收益率的预计年限,无法计算实际收益率。

注4:根据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常州生产建造基地扩建项目建设期后第一年经济效益为-271.75万元,第二年为2,087.14万元,之后年份稳定在3,427.42万元。由于项目未达到测算内部收益率的预计年限,无法计算实际收益率。

附表2-3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3:根据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西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后第一年经济效益为279.61万元,第二年为2,035.56万元,第三年内为3,399.00万元,之后年份稳定在3,343.44万元。由于项目未达到测算内部收益率的预计年限,无法计算实际收益率。

注4:根据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后第一年经济效益为944.39万元,第二年为3,868.30万元,之后年份稳定在5,536.11万元。由于项目未达到测算内部收益率的预计年限,无法计算实际收益率。

注5: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为本公司提供研发服务,使本公司产品研发实力进一步提升;补充流动资金将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新的动力。以上投资项目设计公司经营总体而非一个单独方面,因此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①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施行,②、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①,自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②、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五)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